1933 年 2 月 27 日,柏林國會遭人縱火,普遍認為納粹黨自編自導,藉此插贓剷除異己。的確,當時希特拉雖獲總統興登堡委任為總理,但納粹黨並未取得多數國會議席,縱火案後,國會解散,興登堡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希特拉指控共產黨為幕後黑手,逐步取締其他黨派,及至 4 月,納粹完全壟斷國會。希特拉得以成功獨裁,國會縱火案「功不可沒」,陰謀論因而不逕而走,大眾深信納粹一手策劃恐襲,連著名歷史學家 Alan Bullock 亦抱此見解。事實是,傳言並無根據之餘,有人考證當年法庭紀錄,發現縱火原兇並非納粹亦非共產黨,而是出自一名反納粹工人 Marinus van der Lubbe 之手,以放火宣洩對納粹黨不滿,卻反被利用。
納粹自編自導的陰謀論從何而來?希特拉視縱火案為「天賜良機」,共產黨亦有同感。德國共產黨領袖 Willi Münzenberg 出版相關書籍(Brown Book),抨擊國會縱火案審判,指控 Van der Lubbe 其實是納粹分子,內應外合放火,繼而砌詞伐異。
納粹黨指控共產黨縱火,逮捕該黨及共產國際人員,然而證據不足,法庭宣判四人無罪釋放,只有 Van der Lubbe 一人被定罪。據德國前情報人員、反納粹分子 Fritz Tobias 考證,國會當時只有 Van der Lubbe 一人,並無同黨,而進出國會只有三條路:一條經由隧道,但兩邊門口發現上鎖;一條途經門房,但門房並無察覺行跡;一條破窗而入,亦即 Van der Lubbe 的做法。而他於 9:03 闖入國會之前,一名郵差曾於 8:45 進入國會並逗留約 10 分鐘,因此早有同黨(不論納粹抑或共產黨)內應外合的說法並不成立。另外,審訊庭上有專家表示,火勢之大不可能由個人所為,一定有某種液體助燃,不過根據當時消防及警方證供,現場並無發現任何使用液體或汽油的跡象,而國會高天花多木板,容易助長大火,同類建築如維也納股票交易所就曾因一支未捻熄的煙頭毀於一炬。綜合供詞證據,國會縱火案實是個人所為。Van der Lubbe 既非納粹亦非共產黨員,不過是兩黨政治宣傳的棋子。
Fritz Tobias 考證刊於 1959 年明鏡週刊,即使歷史學家普遍採信,納粹官員證詞仍不無爭議,亦有論著指證供不盡不實,質疑一人放火的可行性,事件 80 年後再添疑點。無論如何,國會縱火案由一宗偶發案件,急速升溫至黨派衝突,為野心家利用,繼而改變國家政策,當希特拉宣佈永不解除緊急狀態,原兇誰屬已經不(最)重要。政治化固然是推動社會變革的策略,然而一旦失控,後果難以預料。謹慎處理政治化事件的走向,才是國會縱火案的最大啟示。
*國會縱火案過程詳見 Fritz Tobias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