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至今日,先進的科技已經可以偵測到最微小的心臟或腦部活動,又可以在心臟、大腦和肺部衰竭後維持身體運作;死亡與生存之間的界線,變得愈來愈模糊。在希爾斯堡慘劇中,Tony Bland 不幸成為植物人,除了腦幹完好無缺、心臟仍然靠機器保持運作,他對外界根本毫無知覺。如果單從醫學角度看,他仍然是處於生存狀態。但對於家人來說,他已然死去。究竟生和死的標準是甚麼?
復活,似乎不再是活死人和耶穌的專利。坊間有不少案例,都是在確認搶救死者失敗後,發現其身體突然恢復脈搏,實現真正的「迴光返照」。這種現象被稱為拉撒路綜合症(Lazarus syndrome),至於為何存在,至今依然莫衷一是。有說是心肺復甦時在胸腔積存的壓力一下子得到釋放,所以「重啟」了心跳;也有說是殘留藥物為心臟跳動提供了最後的推動力。無論何者,都延伸出一個問題:如果呼吸代表「未死」,在「迴光返照」的時段裡,那具身體是否活著?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死亡?
在 19 世紀,曾有物理學家為了斷定死亡,作出這樣荒謬的測試:他們將一根長針穿透屍體的心臟,再把好幾面小旗子附在針的末端,希望憑著旗子的震動來察得心臟的跳動。

為此,科學家提出一個定義:斷頭(decapitation)等於完全死亡。斬首等於將腦部和心臟、肺部完全切除,毫無懸念地將人置諸死地。
在 50、60年代,醫學界確立了大腦作為生命中心的器官。腦部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蘑菇形狀的皮層,二是像根部一樣的腦幹。前者負責較高階的功能,例如思考和說話;後者則負責較基本的功能,如呼吸和眨眼。由於腦部若然受損,將有不同程度之分,因此哈佛大學在 60 年代設立了委員會,統一死亡的定義:如果一個人的腦幹仍然可以運作,即使人體已無法作出高階功能,那麼他仍然被當作活著(alive);只有整個腦部完全停止運作的時候才是真正的死亡。
死亡的定義,似乎塵埃落定?某位生物倫理學家對以上結論似乎並不滿意。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高級研究人員 Franklin Miller 援引了 1995 年的一個實驗,挑戰 60 年代所訂立的權威。在實驗過程中,一隻即將要生產的綿羊被斬首,沒有頭部的身體連接著一部呼吸機。30 分鐘後,該具沒有頭的身體透過剖腹生產誕下了一隻小綿羊。Miller 指,該羊在整個實驗中仍是活著的;因此他總結,被斬首的動物並不一定已經死亡。

我們以為自己都很清楚,「存在著」不等於「活著」,光是腦幹仍能運作並非「活生生」的證據。然而,為何 Tony Bland 被法院批准安樂死後,仍然有人覺得這是殺人行為?為何即使是只會呼吸眨眼、根據程式說話的機械人也好,只要有與離世的愛人一樣的形態,人們也會甘願認可這是一種生命的延續?若然一個機械人擁有著死者生前的所有記憶,它為甚麼不能是死者?話至此或許扯得遠了,然而對於「死亡」和「活著」,不是在每段生命裡都那麼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