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首先,如果這個事業是獨資而自資的話,那就沒有這個問題的,因為裡面只有你自己的錢,你發薪水給自己,都是自己的錢交給自己。所以這問題是沒意義的。
但是,如果這個企業是合資的,特別是有投資者出錢,例如基金投資者時,就會出現這問題。自然地,創業者沒有錢才會需要出錢的人,企業裡有一個會行動但不太有錢的創業者,以及投資者投下的資金。那我們應該用這些資金,去支付一個固定的薪水給那位創業者嗎?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佛利民這樣說,你花自己的錢做自己的事,你會花得最有效益;你花自己的錢去做別人的事情,例如買生日禮物給人,那你可能比對方是否喜歡禮物,更重視你是否能省錢,變得只重視成本不重視效果;所以你花自己的錢去做別人的事情時會最省錢。而用別人的錢在自己的事情之上,就只會重視效果不重視成本;用別人的錢,花在別人的事情上,你就會既不在意花了幾錢,也不在意花得值不值--那就是政府。
而我們討論的情況,就是「花別人的錢,做自己的事」的情況。根據佛利民的說法,就是會重視效果,不重視節約成本,所以用別人的錢去創業,就很容易會成本過大。
這是很多人主張創業者在公司未賺錢之前,不應該拿薪水的原因。因為要迫使創業者在個人的經濟問題壓迫下,把公司弄至盡快盈利,使自己開始有收入。在公司盈利之前,雖然不用自己的錢去投資,但個人經濟情況還是會不斷惡化,而達成間接模擬「用自己的錢,做自己的錢」的效果。
無疑,這個方法是非常有效,而且有道理支持的。但是,如果我們斷言,所有創業者都不應該支薪,而應該從公司的營收中取得自己的生活費,那很容易落入一個誤區。因為創業者沒有薪水,不等於沒有壞處。
沒有薪水,的確令創業者對公司的政策,提升得較有成本效益,並積極找尋收入。但問題是,創業者很容易就變成要優先解決個人收入,那代表他的心力會先放在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這會使公司的決策變得短視,會以接到目前的生意和拿到現金為先,而忽視了商業發展的未來性,甚至長期變成為生存而生存的接案公司。
所以,要不要給創業者薪水,其實很看你那個公司目前的業務特質,以及你對該公司的期許。一般來說,比較傳統類型的產業,即是一些欠缺創新,早已成熟的產業,比方說餐廳、運輸公司,旅行社,這些商業因為做事的方式,價格以及客戶來源都很明確,他們比較適合做「無薪創業」,因為他的錢是用來買資產,買裝備,作為一個流動資金,以及用來嘗試與失敗,快些在外面擴張營業額便是正道,對他個人和公司都有利。
但是如果有創新、文化等不穩定的特質,或者是市場上沒有的新產業,這些因為根本沒有明確的客戶和做事方式,其實驗性以及變化性都比較大,有很重研發成份的創業。例如電腦科技,文化出版,這些產業,就比較適合有薪(不需要太高),去讓主事者強化公司的資產和架構,才開始能和市面競爭。因此,愈創新的產業,愈適合使用有給制。
但不論如何,在公司有盈利之前,創業者最好能把自己的薪水,控制到和公司較低薪的員工相約,一來這些薪水是為了生活不用煩憂,而不是給你儲錢或者奢侈用的。二來也有助體驗到其他人員的經濟情況,這樣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