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規定,每位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對美國人來說,總統任期的限制,似乎是民主制度的體現。然而,第 32 任總統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卻是打破任期限制的唯一例外,曾連續擔任 4 屆美國總統,並於任內逝世。此前,總統任期限於兩屆,只是不成文規定。直至 1951 年,「美國憲法第 22 號修正案」生效之後才「修補」了這個憲法「漏洞」。
美國總統一職,並非伴隨建國而來。國會前身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刻意排除合眾國元首一職,以免國家出現類似英國的專制國君。至 1787 年,憲法會議召開,為國家起草兩年後年實行的新憲法,當中創立總統職位。就總統權力、任期限制等問題上,新憲的制訂亦不及原有條款般民主。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兼歷史學家 Michael J. Klarman 更以「制憲者的政變(The Framers’ Coup)」為書名,形容當中的民主倒退。
當時,起草新憲的 Alexander Hamilton 及 James Madison,更建議總統任期為終身制,並由國會而非人民選出。但方案被參與憲法會議、來自維珍尼亞州的 George Mason 反對,稱無限制任期無疑為「君主選舉制(elective monarchy)」,有違民主。此建議亦於往後投票時,以 6:4 被否決。雖得不到大多數人投票支持,但憲法會議亦未有因此將任期限制寫進憲法。最終,只規定總統經由選舉團產生,每屆任期為 4 年。制憲者一方面不同意「萬年總統」,另一方面卻又不願為每名總統的連任次數設上限。
理論上,儘管在 1951 年前的就任總統,可爭取連任多於 1 屆。但美國第 1 位總統兼國父華盛頓,並未有第 3 度出任,反而於 1796 年,第 2 屆任期完結時的告別演說中,解釋拒絕續任的原因。歷史學家 Richard Brookhiser 形容華盛頓:「對國家最後的服務,就是停止服務。」第 3 任總統傑佛遜,則特別認同一人最多做兩屆,超過兩屆或許會令行政權力過度膨脹。自此,往後各總統除羅斯福外,無一不依此不成文規定,最多只任兩屆總統。
當然,羅斯福之所以打破「潛規則」,4 次就任總統,或出於當時國家正處於大蕭條及二戰的非常時期。當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時,或傾向允許同一政府的執政時間比承平時期長。然而,即使是通過選舉,羅斯福 4 度出任總統的舉措,使人開始憂慮國家未來出現總統專制暴政的可能。事實上,在羅斯福任內,總統的行政權力確實有所提高,有歷史學家評論羅斯福:「愈來愈像獨裁者,而非華盛頓建立的形象。」
此前,限制總統任期,只是華盛頓、傑佛遜等人的「理想」,而非確切寫進憲法的「制度」,羅斯福連續出任總統,於憲法上亦無可爭議。基於上述憂慮,1951 年美國國會終於通過「憲法第 22 號修正案」,正式為往後每名總統的任期設限。往後,雖然列根曾以修正案干涉人民按自己意願投票為理由,並於 1987 年表示支持廢除修正案,但修正案的地位最終亦沒有動搖,並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