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無罪推定的歷史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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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ürgen Ovens,Prudence, Justice, and Peace(1662)。 圖片來源:Fine Art Images/Heritage Images/Getty Images

香港政府以「保留彈性」為由,拒絕把「無罪推定」寫入「逃犯條例」修訂條文。換言之,草案一旦通過,本港在審理移交個案時,可以「有彈性」地考慮「無罪推定」原則。已故英國上議院議員、大法官約翰紳奇(John Sankey)勳爵曾言:「無罪推定乃貫穿英國刑事法的金線。」不過,假如回顧歷史,無罪推定不僅是普通法專有,還是貫穿所有公正司法的金線。

漢摩拉比法典。

2010 年,法國律師 François Quintard-Morénas,於學術期刊「美國比較法雜誌(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上發表關於無罪推定的文章。Quintard-Morénas 發現,早於公元前 18 世紀的古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已將此原則列入其中,對被告者的保障甚至可以用極端來形容。當中列明:假如有人在長老前指控有人犯罪,但無法證實指控,而控罪刑罰是死刑,指控者將被處以死刑。從今人角度審視,法典如此處罰無法證實罪行的指控者當然不妥,但無可否認,無罪推定的重要構成原則 —— 舉證責任在控方,早於古文明時代經已有之。

假如沒有無罪推定,對被控者的不公可導致嚴重後果。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正是有罪推定下著名的蒙冤者。公元前 399 年,蘇格拉底被控荼毒青年,501 名雅典公民組成的陪審團,並未有就蘇格拉底是否犯罪投票,而是直接表決處死蘇格拉底。不過,後來的古希臘先賢,亦意識到無罪推定的重要性。政治家狄摩西尼(Demosthenes)就曾指出,在被定罪前,不能指稱人們有罪。

至羅馬帝國年代,公元 212 年,皇帝卡拉卡拉(Caracalla)頒佈安東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當中要求原告必須就控罪提供證據,而史學家馬爾切利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就紀錄了一次舉證責任在控方的故事。羅馬皇帝尤利安(Flavius Claudius Julianus)在位期間(公元 361 至 363 年),行省總督 Numerius 在皇帝面前受審並否認控罪。Numerius 的對手,演說家 Delphidius,眼見當時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控罪,呼問:「假如強烈否認就可以無罪,日後如何處置有罪的人?」尤利安當場反問:「假如單憑指控足以定罪,無辜之人又如何是好?」

中世紀亦能找到無罪推定的痕跡。研究中世紀法律史的美國歷史學家 Ken Pennington,在 1999 年的文章指,中世紀的權益觀與司法程序關係密切。Pennington 以當時的文學作品作例子,認為時人對無罪推定非常重視。「阿瑟王傳奇」中的康沃爾國王馬克(Mark of Cornwall),曾因騎士崔斯坦(Tristan)及愛爾蘭公主伊索德(Isolt)未經審即判罰一事受到譴責。二人雖然當場被捕(In flagrante delicto),但詩人描述,人民對國王未審先判感到失望,指斥:「國王,假如未經審訊,直接處死,你便犯下大錯了。」此段亦揭示無罪推定另一項關鍵原則:即使有人在犯案過程當場被捕,亦有權得到審訊。

被國王當場揭發的 Tristan 及 Isolt。 圖片來源:Hulton Archive/Getty Images

不過,無罪推定發展至今,不同法治國家的詮釋亦有一定差異。Quintard-Morénas 比較法、美兩國,指法國「民法典」訂明:「每個人都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因此,未經審訊定罪,任何人不能被指為有罪。早於 16 世紀,法國高等法院已表明,把嫌疑人描述為凶手等均屬非法。法國的法律,更確認嫌疑者被捕時不應被鎖上手銬。但在美國,無罪推定的詮釋傾向狹義,只應用於審判的舉證規則而非審判程序。20 世紀初的美國學者認為,將此原則擴展至法庭以外,會使打擊犯罪出現困難,因為這意味著證明某人有罪前,不能逮捕該人。1979 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William Rehnquist,在一宗案件中亦明言:「無罪推定只適用於法庭。」

儘管存有差異,但在司法系統層面,無罪推定絕對是法治的共同語言。若為「保留彈性」,拒絕把無罪推定寫入條例,其合理性值得質疑。畢竟,如 Quintard-Morénas 所指,無罪推定不容否定:「在很久以前已有之。如你聲稱有人做錯甚麼,便要舉證證明所說屬實。這是人所共知的第一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