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流氓國家?

A+A-
美國駐港外交官 Julie Eadeh 與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等人會面後,被「大公報」披露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和相片。美國國務院發言人 Morgan Ortagus 形容此乃「暴徒政權」的行為;圖為 Ortagus。 圖片來源:BRENDAN SMIALOWSKI/AFP/Getty Images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 Morgan Ortagus 本月在記者會上,批評中國公開美國外交官及其家人資料為「暴徒政權(Thuggish regime)」所為。不過,美國官方更常用 Rogue state 形容一些「流氓國家」。「流氓國家」作為政治術語,於 80 年代在美國開始流行,主要形容一些威脅冷戰格局的小型獨裁國家。冷戰結束後,「流氓國家」的描述對象亦起一定變化。

今年初,「德國之聲」一則分析報道,引述英國廣播公司記者 Bill Hayton 意見,指應將中國列作「流氓國家」。因為一個國家應該公平對待人民、保障法治,但加拿大應美國引渡要求拘捕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後,中國旋即以法律之名扣留兩名加拿大人,指這種討價還價的做法,令人極為憤慨。Hayton 以自身為例:「現在任何到訪中國的人,都可能面臨這種風險。我身為英國公民,假如碰巧在兩國出現分歧時身處中國,最終亦可能被拘捕。 」

現時,被美國指為「流氓國家」的有伊朗、北韓、蘇丹及敘利亞,但並無一套公認的國際標準,判斷哪國屬於「流氓」。既然「流氓國家」的「話語權」由美國掌握,是否代表只要美國不喜歡某國,就可扣上「流氓」帽子?

1994 年,美國時任國家安全顧問 Anthony Lake 表示,「流氓國家」是一些頑固(recalcitrant)、法外(outlaw)的國家,不單拒絕站在民主國家的一方,更攻擊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觀。當時,Lake 把北韓、伊拉克、伊朗、利比亞及古巴 5 國列為「流氓國家」。

既然沒有國際公認的判定標準,有部分學者就對冷戰後「流氓國家」的定義作出闡述。曾任美國中情局分析部門負責人的 Paul Pillar 教授強調,「流氓國家」的概念,不能僅針對一個自己不喜歡或不認同的國家,因為追求利益是每個國家必然所為,肯定有國家所追求的與美國不同。故 Pillar 提出,一切要視乎一個國家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有否違背公認的國際行為標準,作出欺詐或背信的行徑。他補充,這些國家往往在有和平方案解決問題時,採取暴力手段。

日前,在「流氓國家」北韓,金正恩投入地觀看導彈發射過程。 圖片來源:路透社

至於「流氓國家」的具體所為,國際關係教授 Robert Rotberg 在 2004 年表示,一些民族國家(nation state)若展示出很強的鎮壓及侵略傾向,則可辨識為「流氓國家」。他們有系統地壓迫自己的人民,包括否認人權及公民自由、嚴重剝削政治自由,並妨礙個人經濟發展。這些國家若擁有或尋求大殺傷力武器,即顯示出侵略性,代表他們威脅世界秩序。

「流氓國家」的定義與概述,是否適用於今天某些國家身上,也許見仁見智。因為站在擁抱民主價值的國家看來,以上「流氓國家」的定義與概述,自然合理不過。但放在被指為「流氓國家」的政權身上,如 2000 年西維珍尼亞大學政治系教授 Paul D. Hoyt 所指,「流氓國家」與美國等超級大國的對抗,是一種由「流氓國家」領導人創造出來的戰略文化(strategic culture)。

Hoyt 進一步指,由於「流氓國家」認為美國施加的各種壓力,最終目的是要支配自己,故他們要抵制國際社會,並維持流氓行徑。同時,「流氓國家」認定權力絕不能與其他國家領袖共享,外交孤立、禁運等政策,很容易被「流氓國家」的領導人及國民,視之為別國對本國的威脅行為。因此,即使自己在與大國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流氓國家」仍要著手建立充滿敵意的戰略文化,說服國民這種對抗政策的選擇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