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家一個問題,有甚麼工作和遊戲設計師是最像的?我想很多人的答案應該會和我相同,那就立法者(Lawmaker)。對,在議會裡設計和通過法律的人。
不論遊戲還是法律,都是規則,都是定義一些「因果關係」來影響人類的行為和反應。規則最終會改變人類的行為,例如立法取消租務管制,租金和樓價自然會上升。因為追求利益或害怕損失的人類,會根據自己對遊戲規則的理解去做事。
而被影響行為的人類,情緒也會受到影響,擁有物業的人會因為得益而開心,沒有物業的人會因為負擔增加而感到辛苦。對於前者來說,這是個好玩的遊戲;對於後者來說,這是個不好玩的遊戲,或只是被遊戲玩。
遊戲跟法律自然地沒有分別,因為遊戲也會控制玩者的行為,遊戲機制會鼓勵某些行為打擊某些行為。舉例說,在「大富翁」裡,買地建屋是必然的事情。雖說遊戲設計師設計這遊戲,本來的用意就是諷刺地產兼併,但是遊戲規則運作下來,大家就會走向做同樣的事情。
同樣地,這也會影響到玩者的情緒。遊戲設計師就是要令玩者從實現規則中取得快樂,例如建設型遊戲會給予成功感;對戰型遊戲有緊張感;投機型遊戲則有得到幸運的一時快樂。同樣地,要盡量減少在規則上為玩者帶來不便或不快,例如過度複雜而沒意義的操作、沒有選擇的一本道應可免則免。緩慢的操作界面就像是現實社會的官僚主義一樣,只會令玩者倒胃口。
規則運作的結果並不見得能反映設計者的原意。就像很多法律被成立後,沒有立法者本來想要的效果,輕則被鄙視無效,重則不僅被扭曲甚至有反效果。不好的法律或不好的遊戲設計,都會令使用者感到不快。
故此,遊戲設計師就是遊戲世界裡的立法者,他擁有的品質,也該和立法者相約,就是能夠盡可能預期每個規則引起的反應與後果;盡可能想像規則是對還是錯,是否能解決問題;並盡可能想像人類對於規則的感受與回應。如果立法者無法預期立法的後果,那就是惡劣的立法者,同樣地,遊戲設計師如果不能理解玩者的感受,也會設計出不好的遊戲。
既然遊戲和立法,都是限制和賞罰使用者的行為,然後使其有快樂安心的感受,那遊戲和立法的分別在哪?
那就是「強迫性」,遊戲是自願參與的,你可以不玩;但法例是被迫參與的,你不能不接受。
遊戲是大家自願接受的法律,遊戲設計師是因為受歡迎而被賦予權力的立法者,但遊戲不好玩大家就會不理他的遊戲;而法律則相反,法律是強迫所有人玩的遊戲,立法者是強迫所有人玩自己遊戲的設計師。就算設計成垃圾都不能不玩,甚至多的是設計出垃圾還要迫人玩的惡霸,那就是所謂的暴政惡法了。
因此如果你想成為一個好的立法者,應該試試設計遊戲,如果你想設計好的遊戲呢?就應該從成功的立法者身上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