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九種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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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3 月的烏克蘭首都基輔,有抗議軍方貪污的堵路示威者,往警員頭盔貼上印有「波羅申科的豬應該被關進監獄」標語的紙張。烏克蘭的貪腐問題十分嚴峻,2017 年「清廉指數」在 180 個國家中排名 130;有當地維權律師形容執法機構已經崩潰;4 月時,亦有地區的副調查警長因受賄被捕。 圖片來源:路透社

在很多國家,警察擁有極大公權力,有武器也有執法權,監管不善就很容易滋生貪腐,特別在發展中國家例如南非馬來西亞肯雅哈薩克,警隊都「榮獲」國民眼中最貪腐政府機關的「名譽」。香港也曾經歷「四大探長」隻手遮天的黑暗年代,港英政府於 70 年代厲行改革,成立廉政公署,情況才得以改善。但到近日,有傳媒爆出警員虐兒僭建、非法出租,甚至偷雪糕筒的醜聞,情況令人關注。

密西西比州立大學退休教授 Julian Roebuck 和 Thomas Barker 是警察貪腐問題的權威,他們早年在老牌學術期刊 Social Problems 發表研究,透過回顧 60 至 70 年代大量文獻,歸納出警察的八種貪腐。第一種是「權力腐敗」(Corruption of Authority),這種腐敗未必違法,警察會憑藉自己的公職身份,得到各種著數,而提供著數的人又未必要求甚麼回報,可能只是為警察打氣,而提供免費飲食;但有研究認為,若警察習慣了接受這些好處,就很容易鬆懈,而參與更嚴重的貪腐行為。

第二種是「回扣」(Kickbacks),在很多地方都是違例的。由於警察執勤時會接觸不同的人,在某些國家,商人例如拖車公司、律師、的士司機等會接觸警察,希望他們能轉介客人,事成後,警察會獲發回佣。今年 4 月,加拿大渥太華就有警察被控非法收取拖車公司利益。第三種貪腐同樣嚴重,稱為「機會性盜竊」(Opportunistic Theft),警察利用執勤時的機會,偷取財物,可能是從失物、爆竊案現場,甚至死者身上偷取。2019 年,香港就有警員偷取市值 42.5 萬元的勞力士失錶而盜竊罪成。

第四類腐敗是「敲詐」(Shakedowns),有貪腐的警察得悉犯案證據後,不單不執法,還敲詐犯罪者。例如 2014 年,香港有警員向性工作者敲詐免費性服務,公職行為失當罪成;非牟利組織「紫藤」更披露警方很多時不單「食霸王餐」,過後還拘捕性工作者。第五類是「保護非法行為」(Protection of Illegal Activities),有些不法商人會主動勾結警察,以換取生意平安,2017 年,香港就有 3 名警員因收受夜總會利益,在執法行動前通風報信而被捕,包括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警司。

第六類貪腐叫作「修整」(The Fix),與第五類相似,警員會收受利益保護不法之徒,但第六類是指事發後,警員在調查或者準備檢控時做手腳,如隱藏證物、改口供等。外國較常見的一個例子是違泊告票,2011 年紐約市就有警察替朋友抽走告票而被捕。第七類是「直接違法」(Direct Criminal Activities),警察直接參與各種違法行動來獲益。在 2018 年,香港被捕警務人員就比往年增 55%,涉及罪案包括而不限於非禮、傷人、刑事恐嚇、盜竊、詐騙等。

最後一種是「內部收益」(Internal Payoffs),這是只限於警察內部的罪行,有警員會向同儕出售特權或福利,例如假期和輪班時間。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犯罪學教授 Tim Newburn 就在 Roebuck 和 Barker 的框架上,加入了第九種腐敗「插贓嫁禍」(Flaking),警方偽造證據以圖加快破案或者報復。今年 4 月,香港就有 4 名反黑組警員法院提堂,涉嫌聯同他人「自製」非法賭博場所,讓警方掃蕩。最轟動的例子莫過於近日葵涌警署,一名警長被指自編自導汽油彈案被捕。

即使是民主社會也會有警察貪污,而獨裁政府警察缺乏制衡,問題只會更嚴重。反貪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就呼籲各國正視警察貪污,由招募、訓練、行政管理架構、法律制度等各方面,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才能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