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研究如何幫助氣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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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路透社

有關氣候變化的訴訟連年增加,2015 年至今已有超過 1,000 宗氣候訴訟案件。據統計,全球有 37 宗氣候訴訟與「系統應對」氣候變化有關,例如減排計劃未夠深入。除此以外,亦有訴訟與挖礦、森林砍伐等個別項目或行動有關。隨著更多氣候科學研究面世,氣候倡議者亦有更多彈藥發起氣候提訴。

近年最令氣候倡議者鼓舞的勝訴案件,相信是荷蘭海牙法庭判蜆殼公司敗訴,要求集團在 2030 年的碳排放要比 2019 年 45%。2020 年,愛爾蘭高等法院判決亦指,愛爾蘭政府 2017 年制定的氣候緩減政策未有足夠的具體措施,愛爾蘭政府須制定更詳細的減排方案。荷蘭政府早於 2015 年在一宗氣候訴訟中敗訴,政府須在 2020 年前採取行動,碳排放水平要比 1990 年減少至少 25%;2018 年,荷蘭法院在上訴庭中維持判決。

「自然」期刊專題指出,荷蘭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是以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編製的氣候科學為基礎。法院引用科學家共識,即若全球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高於 430 ppm,地球將升溫攝氏 1.5 度,如此將對荷蘭公民構成嚴重危險,包括極端高溫、乾旱、降水和海平面上升。

在其他案件中,愛爾蘭和德國的法官提及 IPCC 報告時承認,不採取足夠的氣候行動,或很快就會引致惡果,包括惡劣天氣或海平面上升,威脅下一代生計。

美國麻省憂思科學家聯盟(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首席氣候科學家 Peter Frumhoff 指,新的 IPCC 報告將促成更有力的氣候行動,但隨著氣候訴訟範圍擴大,訴訟亦要參考更多研究。他認為「有 IPCC 作為公認的氣候研究框架是種優勢」,但光有 IPCC 的證據並不足夠,氣候案件未來還可以納入新發表的歸因研究結果(例如驗證人為導致的氣候變化,對於引發極端天氣有多大影響),審查各簽署國遵守「巴黎協議」的情況,以及有關公司產品影響氣候的研究。

2021 年 9 月 10,德國慕尼黑氣候倡議者示威。 圖片來源:路透社

IPCC 報告為氣候科學界最權威的大規模研究,能呈現科學界共識,但缺點是需要花上極長時間編製,所以當報告發佈之際,結論或已過時。例如,在 2012 年 IPCC 關於管理極端事件和災害風險的特別報告中,要證實個別極端天氣是人為氣候變化,這種歸因研究被描述為「具挑戰性」,不易驗證。因此,在新一份 IPCC 報告更新此結論之前,歸因研究對相關案件的重要之處便被忽略。

6 月發表的報告指出,由於對研究仍有疑慮,氣候訴訟很少引用此類結果。但自上一份 IPCC 報告發表至今,歸因研究其實已有長足發展。而上月發佈的最新一份 IPCC 報告亦強調,自上次評估以來,氣候變化的歸因方法已經成熟,能得出可靠的研究結果。

極端天氣愈多,科學家便掌握更多數據進行研究。今年出現一連串的極端天氣,包括北美部分地區 7 月創紀錄的高溫、西伯利亞野火肆虐,以及比利時、德國和中國有嚴重降雨和洪水。研究顯示,氣候變化是北美熱浪歐洲中部洪水的原因之一。

在法庭上使用科學材料爭辯,亦要克服精準傳達科學證據的困難。發表在期刊「自然 —— 氣候變化」(Nature Climate Change)上的一項研究發現,一些原訴人在氣候變化訴訟中並未使用最佳的科學證據,這反映仍需要改善法律界和科學界的溝通,方能充分發揮氣候科學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