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間組織的解散,回顧「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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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3 月,泰國示威者抗議政府以冒犯君主罪拘捕學生領袖。 圖片來源:路透社

接連有民間組織解散,被輿論形容為對公民社會的衝擊,但究竟公民社會是甚麼意思?公民社會這個概念經常為人引用,但很少人掌握其真正內涵,在公民社會危急存亡的時刻,才會了解其真正用意。

Civil Society 一般譯作「公民社會」,過去亦有「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的譯法。德國歷史學家科卡(Jürgen Kocka)指出,這個術語最早可追溯到亞里斯多德哲學傳統的 Societas Civilis,但直到 17 至 18 世紀歐洲啟蒙時代,才形成現代人慣用的公民社會概念,康德(Immanuel Kant)、孟德斯鳩(Montesquieu)、洛克(John Locke)等知名哲學家都有所貢獻。

當時公民社會概念載有啟蒙時代的理想,期望未來人類能夠在政治上足夠成熟,可作為負責任的公民和平共處;他們既獨立又自由,在法治之下互相協作,而不是被專制政權所圈養;他們能夠包容文化、宗教和種族多元,社會不存在極端的不平等。隨時間推移,公民社會又被視作國家(State)的對立面,帶有反專制的傾向,強調個人和團體自理能力。

曾經有很長時間,甚少有人在公共層面談及公民社會,這個詞彙的應用長期處於邊緣位置,一直到 1980 年代東歐異見分子公開批判極權體制,公民社會概念才真正進入公共討論。捷克的哈維爾(Václav Havel)、波蘭的蓋萊梅克(Bronisław Geremek)、匈牙利的哲爾吉(György Konrád)等都提出公民社會以爭取自由、多元和社會自主。

自 1980 年代起,公民社會概念被拉丁美及南非異見引用,逐漸成為今日國際社會常用術語。縱然這個概念較遲進入公共領域,但其實公民社會一直是現代社會的重要部分,又是民主國家的基石,代表著「政府」和「市場」以外的民間網絡,被稱為「第三部門」(Third Sector),不依循市場邏輯運作,也不受政府操控。

不受國家支配的自發組織網絡

疫情爆發初期,全球各地政府措手不及,政府部門未能照顧弱勢社群,防疫物資又因市場供應短缺而價格上升,公民社會便曾經展現自救能力,譬如有團體自發搜羅防疫裝備,慈善和社區組織向弱勢社群提供支援、講解防疫需知等。

這些非政府組織正是組成公民社會的基礎,如學生組織、宗教組織、環保團體、婦女組織等,通常是由下而上,由擁有共同理念的公民自發組成,有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意識,以非牟利為目的,可彌補政府和市場不足。加拿大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便把公民社會具體定義為:「一個不受國家支配的自發組織網絡,其公民因共同關心的事務連繫在一起。」

蓬勃發展的公民社會,是實現民主重要一環,能夠監督政府運作,進行政治動員,又可促進社會包容和協商。但科卡提醒,公民社會與民主總是相輔相成,沒有民主法治的條件,公民社會本身也難有生存空間。專制政權為打壓公民社會,往往會從解散民間組織著手,把這些公民連繫的節點逐一擊破。

80 年代末東歐共產政權倒台,曾經使我們對公民社會推動民主有樂觀期許,但近年威權主義在全球反撲,卻再次證明公民社會何其脆弱。舉例來說,泰國數個月前草擬新法例,強制所有非牟利團體註冊及申報收支,否則要負上刑責,恐怕導致大量組織解散;土耳其又在去年底草擬法例,名義上遏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結果卻可能扼殺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