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共5篇|

唐明:英國憲政的魔法

憲法是不成文的,隱約而模糊,卻能奠定為國本,其主要特徵在於尊嚴(Dignity)。而尊嚴是虛無飄渺的概念,一般國民如何領略呢?那就需要君主了。同時,君主又不能擁有實權,否則便失去神秘、超然的意義,喪失代表憲法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權力,讓別人怎麼辦呢?那樣的政治當然是很恐怖的了。

唐明:平民有權正義(下)

為了籠絡和進一步監管教會,亨利二世提名他最信任的好友 Thomas Becket 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但友誼的小船總是說翻就翻,即使是國王和主教,Becket 反而愈加傾向教會,還辭去了大法官的職務。國王認為他背信棄義,傳說他大發雷霆:「誰來給我搞掉這個多事的教士」( “Will no one rid me of this turbulent priest?”)—— 四個忠心的騎士在 1170 年 12 月 29 日晚上,衝到教堂裡把 Becket 的頭砍了下來,現場一片鮮血和腦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