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6 日,警方國安處以「刑事罪行條例」200 章第 10 條「發表煽動文字」,拘捕人民力量譚得志,事件引發各界憂慮。人權監察直指煽動罪「基本上是以言入罪」,屢被聯合國批評違反人權準則。這條殖民時期留下來的法律,在多個前英國殖民地都引起廣泛爭議,要求廢除的聲音不絕。
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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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雅典有言論自由嗎?死於以言入罪的蘇格拉底
今日我們普遍理解,只要不對他人造成直接傷害,言論便享有自由。蘇格拉底的判刑有各種因素在內,贊成處決的裁判當中或有人是出於捍衛「民主」,決定處死社會中潛在的「危險分子」。可是,蘇格拉底的審判依然印證了雅典人不光是建基於有否對公眾或某些人造成傷害,一些教學上的意見也會被視為危險。假若真理真的是愈辯愈明,動輒向提出辯論的人「殺無赦」,同時也會把真理埋葬。
說話不能亂講:4 種不能辱罵的人
皇帝不能罵,除非想殺頭。現今多國還有君主制的國家,普遍也有法例禁止辱罵君主,例如荷蘭 2016 年便有一名男子因辱罵國王是「殺人犯」而被判監 30 日。時代還未進步到人人都可以罵的地步,甚至有倒退意味,除了君主不能罵外,還有更多人是不能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