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共6篇|

唐明:英國憲政的魔法

憲法是不成文的,隱約而模糊,卻能奠定為國本,其主要特徵在於尊嚴(Dignity)。而尊嚴是虛無飄渺的概念,一般國民如何領略呢?那就需要君主了。同時,君主又不能擁有實權,否則便失去神秘、超然的意義,喪失代表憲法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尊嚴,又要有無上的權力,讓別人怎麼辦呢?那樣的政治當然是很恐怖的了。

「基本法」—— 社會主義民法強加的普通法系?

「基本法」保障香港 170 多年來的普通法制度將會延續,不過,這部特區憲制文件,本身又以甚麼法系編成?曾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系講師,後任教授的 Ann Jordan,1997 年曾在「康奈爾國際法雜誌」發表文章,指將社會主義民法體系(socialist civil law system)的要素,強加於香港的普通法法律體系,是這部香港特區最高法律的「不幸之處」。

唐明:無罪推論的背後

由於律師一向代表的是王權,現在站到了王權利益的反面,不能像控方那樣只靠豪情陳述去打動法官和陪審團,因此辯護律師發展出高超的盤問技巧,尤其是其中一位大狀 William Garrow,以咄咄逼人的風格,各種激將誘敵的戰術,幾乎一手扭轉乾坤,將法庭變成了一座緊張刺激的競技場,控辯雙方交戰的抗辯過程開始主導刑事法庭。

唐明:平民有權正義(下)

為了籠絡和進一步監管教會,亨利二世提名他最信任的好友 Thomas Becket 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但友誼的小船總是說翻就翻,即使是國王和主教,Becket 反而愈加傾向教會,還辭去了大法官的職務。國王認為他背信棄義,傳說他大發雷霆:「誰來給我搞掉這個多事的教士」( “Will no one rid me of this turbulent priest?”)—— 四個忠心的騎士在 1170 年 12 月 29 日晚上,衝到教堂裡把 Becket 的頭砍了下來,現場一片鮮血和腦漿。

唐明:平民有權正義(上)

說是法典,其實更像是索賠指引,主要內容是決定關於意外、過失、傷害等事故的賠償或罰款:譬如拔了人家頭髮,賠 50 薄銀幣(Sceatt,較小、較薄的銀幣);割了別人一隻耳朵,賠 12 先令(Scilling,約 20 銀幣);大拇指被斬斷,獲賠 20 先令;如果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損傷,可獲三份「人酬」(Three persons payment),一份人酬指的是娶一個老婆的花費。當然,國王和貴族可得的賠償金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