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良民或好市民,還不如「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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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明是公民生活的一種體現。

近來不少朋友辦移民,需要去警署申請「良民證」。

良民這個詞,像「良家婦女」那樣,感覺十分陳舊,還隱約透露出一種無甚道德原則的,軟綿綿的狀態,因為良民與否概由官府判斷,要求是聽話、順從、不給官府惹麻煩;否則便有可能以刁民處置。

在中文裡,「良」,不如「好」來得乾脆。「好市民」比「良民」聽起來至少悅耳一點,因為市民的定義有所特定,不像一個「民」字那樣寬泛或面目模糊,市民是一個比較近現代的詞彙。

香港人有居民身份證,有良民證,也有好市民獎,但唯獨沒有的是公民的認證 —— 如果有所謂公民資格,則完全可以淘汰老土多餘的「良民」之稱,公民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公共道德和社會責任。

其實所謂的移民,大多數是向文明國家申請公民資格(citizenship),因為「公民」和「文明(civilisation)」是同源的詞彙。

「文明」這個詞彙的流行,大概是從法國大革命早期的政治家米拉波伯爵(Comte de Mirabeau)筆下開始,專門指普遍有教養、有美德,舉止文雅的社會群體。任何群體若要達到這樣的狀態,就離不開公約,公共的規則,公共的標準,文明的關鍵在於公,而不是私 —— 這和亞里士多德說的「公共生活比私生活更為道德」,「政治的正義,就是以捍衛公共利益來衡量」是一個道理。

值得留意的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公共」,英文翻譯作 Common。Common 解釋作普通人、平民、公眾,英國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以及普通法(Common law),或者普選(common suffrage)用的都是這個字。這個字雖然平實,沒有甚麼格調(class),但是比中文的「民」有分量得多,是因為其中包含了「公」的意義——諸如公開、公用、普遍、共同等等。

正如政府機構、商場、大學校園內通常會劃分的 common area(公共地帶),博物館、音樂廳、公園、廣場等 common area 的存在,便是公民生活的一種體現。

公民生活必然是十分緊密的,需要資訊的交流和開放,因此公民社會的基礎,必須是城市。米拉波伯爵所指的文明,自然是可以上溯自古希臘城邦的城市文明。在城市裡,大家必須緊密協作,譬如古羅馬人開闢的下水道和公共浴池,都是考慮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城市文明必然重商,重商需要的是契約精神和法律保障,公正裁決最為重要。商業文明當然又離不開信息、交通、運輸,再促成頻繁和密集的交流,行動自由和財產自由,已經是自由的重要內涵了。

文明並沒有多元,文明就是由追求公共利益而驅使,必然趨向的社會狀態。由文明衍生的詞彙還有:civic,城鎮、市政;civil,市民、平民;譬如 civil engineering(基建工程);civil servants(公務員),這些都是文明社會才有的概念。

在文明社會以外,當然是沒有「公僕」可言的,只有吃皇糧的、當差的;當然也不會有甚麼城市建設,開運河首先是為了方便皇帝南下,修路當然也是以傳遞聖旨為優先,歷朝歷代最重要的工程,都是給皇帝修陵墓。

中國文化從很早很早的時候起,就好像和「公共」絕緣,「天下為公」是一個傳說,只有家天下的「莫非王臣,莫非王土」,有臣民,沒有公民。城市生活無論如何燈紅酒綠,夜夜笙歌,像中國文化界喜歡吹捧的宋朝那樣,也很難發展為「城市文明」;有少數「有教養,有美德,舉止文雅」的士大夫,但他們並非普遍群體。城市裡的居民是為王權服務,並不擁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對於任何工程建設,或者納稅的內容和分量,都沒有發言權;他們人以等分,更不可能有普遍適用於所有人的 Common law。

即使是市民,也是很晚才誕生的詞匯,譬如上海是從劃作租界起,由西方各國董事成立的工部局管治,英文作 Municipality,才為中國首度引入「城市自治」的概念。

上海、廣州都是市民文化發達的代表。中國的城市雖然也商業繁榮,但是中國的市民,能不能也建立起和 Londoner、Newyorker 等量齊觀的身份 —— 即使他們當中一部分人頗有教養,舉止足夠文雅?但是請記得,無論是在亞里士多德,還是米拉波看來,到底算不算文明,需要以這些品質是否普遍、平常,Common,來作為衡量的標準。

至今,大部分中國遊客出行,其舉止常常使文明社會感到驚訝甚至駭然,就在於市民和公民之間的這一道鴻溝,足有幾個世紀之遼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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