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平民有權正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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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分希斯經文(Textus Roffensis)」是現存英國最早的法典抄本,收藏於羅徹斯特座堂,前半收錄了通行於 5 世紀的法典 Law of Ethelberht。 圖片來源:Simon Kelsey, www.praxisdesign.co.uk/100objectskent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今年法律年度的開啟典禮上說,基本法規定香港實施普通法,一句話便鎮住了近來質疑普通法的各種噪音。

「普通」二字譯自英文的 Common —— 用慣中文的人,很可能會因此產生潛意識的輕視。Common 這個字包含平民、普通、尋常等意思,如果有人說 “It’s so common”,就是說這個東西太街坊品味,街貨水準,不上檔次。”Common” 這個字雖然語帶嘲諷,但其實卻是人權萌芽的象徵,否則堂堂司法體系也不會冠以 Common 的字眼,堂堂國會下議院不會稱為 House of Commons?

Common 的出頭和立足,在古往今來的歷史上都是十分艱難的事情。英國的普通法,最早可由 5 世紀、收錄於「洛分希斯經文(Textus Roffensis)」的 Law of Ethelberht 見到苗頭,這是由統治根德(Kent)的國王 Ethelberht 頒佈的「法典」。

說是法典,其實更像是索賠指引,主要內容是決定關於意外、過失、傷害等事故的賠償或罰款:譬如拔了人家頭髮,賠 50 銀幣(Sceatt,較小、較薄的銀幣);割了別人一隻耳朵,賠 12 先令(Scilling,約 20 銀幣);大拇指被斬斷,獲賠 20 先令;如果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損傷,可獲三份「人酬」(Three persons payment),一份人酬指的是娶一個老婆的花費。當然,如果國王和貴族受損,賠償金就不是同一回事了。

不要小看金錢賠償,雖然概念是把人「量化」處理,卻是一種最接近理性,最少爭拗的折衷辦法,而且執法靠的是犯人和受害者雙方的家庭進行調停,雙方家庭還可以討價還價,拿不出錢的可以用牲口替代,居然不是仰賴高高在上的王權。

國王沒有包攬司法權,而放手給民間自己調停,是因為當時社會最大的不安定因素不是外敵,而是家族仇殺,聚居的不同家族之間經常因為糾紛而發生圍鬥,這種衝突規模很容易擴大,星火燎原,最終波及王位也不是不可能。

顯然,只靠雙方各執一詞,討價還價,很難斷個水落石出,於是,法庭作為仲裁方也應運而生。當時英格蘭社會最低的行政單位是「百戶區」,小案件可在區內由鄉民集體開會裁決,大案或重案則送交郡級法庭(Shire court),然後才是縣級法庭(County court)。一般主持法庭的是社區牧師,如果牽涉到宗教問題則由主教出馬,或者由國王的代表,姑且可譯作「郡守」(Shire Reeve)—— 這也是治安官(Sheriff)的字源。

審判過程極為簡單:被告只要發誓自己是清白,以及召集足夠多的證人支持被告清白,就可以脫罪,舉例來說,縱火或謀殺的被告要集齊 36 個證人誓言。看似簡單,行之甚難,在宗教大過天的社會裡,發誓也是天大的事。這種審判方法,導致參與人眾多,也不是由法官或王權說了算。

到了 10 世紀,由於王國不斷擴張,國王也對司法權虎視眈眈,將一切犯罪都視作對王權的觸犯,法令變得愈來愈嚴苛,一有觸犯就砍手斷腳,最可怕的要數「神判法」:疑犯要經受火刑或水刑來證實自己清白。火刑是手握燒紅的烙鐵,看三天後傷口癒合還是化膿,癒合者清,化膿者罪;水刑更是匪夷所思:下沉的人清白,浮起的人有罪,橫豎都要死。

金雀花王朝的三位國王:亨利二世(左),幼王亨利(中),獅心王理查一世(右)。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神判法」取決於神旨和天意,教會的分量反而吃重,法律的權威誰屬?這便是「普通法之父」亨利二世要解決的問題。

亨利二世就是金雀花王朝的創始人,站在他的立場,「神判法」當然再無立足之地,司法權算是從神權裡獨立出來,為了將各地司法權收歸中央,他需要一個通行全國,各地一致,可以有效執行的司法系統,1166 年他頒佈法令 Assize of Clarendon,成立皇家巡迴法庭,不服當地法庭的審判結果者,可以上訴到皇家法庭,當然,國王下令他的皇家法官,確保在每宗訴訟當中徵收罰金,以充國庫。

皇家法庭一方面可以賺錢牟利,一方面可以打擊領主和教會,簡直是一石三鳥。但是各地錄得的案件數字懸殊,有的過百,有的一宗也沒有,到底是鄉民的質素有分別,還是個別法庭無所作為?亨利二世又命鄉民組成檢舉陪審團,這些陪審團並不參與審判,只是充當社區代表,職責是向國王委派的皇家法官舉報罪案,普通人參與司法的成分又獲得了提升,雖然他們很可能只是一群多管閒事的八公八婆,但一切都以誓言為保證,不能講大話。皇家法官逐漸排擠了地方法庭,成為司法的掌權者, 法官們回到倫敦的西敏寺總部,就會坐下來交流各地案情,他們的共識和經驗,就成為日後判案的依據了。

皇家法庭的收費門檻也不貴,務求一視同仁,當然,這也難如上青天,總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 教會的神職人員,他們只受教會法(Canon Law)的管束,不必與庶民同罪 —— 這種「雙重標準」聽來是不是很熟悉?於是,1170 年 12 月 29 日,發生了英國中世紀最著名的一宗血案,而國王的如意算盤沒有打響。(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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