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灰:黑惡勢力橫行,自組民兵有無可能?

A+A-
有網民眼見元朗黑惡勢力橫行,警察無能放任,因此提議自發組成民間自衛隊,保護弱小。 圖片來源:路透社

元朗黑惡勢力橫行,警察無能放任,無法無天。因此有討論區網民提議,要自發組成民間自衛隊,保護弱小。一般市民未受過專業訓練,面對衝突容易不知所措,壯士願意鋤強扶弱實屬志氣可嘉。

但如果民間自衛隊的運作形式為武裝部隊(不論是否涉及槍械),以香港現時的政治形勢,原則上不可行。在「基本法」框架下,香港的國防由中央負責,開宗明義自組民兵組織,必然不能於警務處註冊成為合法社團。另一方面,如果組織在警務處註冊或在註冊時,提供不誠實資訊(例如填寫為「助人自助義工組織」),則會被視為非法組織,有機會干犯「社團條例」、「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其中「刑事罪行條例」第 18 條有關「非法操練」,更清楚指明任何人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而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不論組織者或參與者都需要負上刑責。

雖然成立民兵不可行,但並非代表已經無事可做。我在此提供一個折衷方案,在合乎香港法例情況下組織防衛力量,就是成立保安公司,在未來發生同樣情況下,為市民、記者或急救人員提供武力保護。在香港要成立保安公司,必須先向警察牌照課申請,並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作出審議。取得公司牌照後,保安公司可聘用乙類保安牌照持有人進行護衛工作,包括提供一次性的保鑣服務。

如果他日再發生同樣情況,根據指引,乙類保安牌照持有人可以提供無須攜帶彈藥的護衛服務。包括當目睹可疑人士犯法、破壞社會安寧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及將他拘捕,並移交至警方處理。我建議市民在受惡勢力襲擊,而警察又不在場時,可以即時於網上以港幣一元投保,向「保鑣」求助。

投保之後,「保鑣」與市民屬於合約關係,有責任護送投保人到指定的安全地方,包括使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合法武力,即使他日訴諸法庭亦理應可作合理辯解。拘捕疑犯後,如果警署不幸落閘,或者警察不處理報案,「保鑣」亦有責任照顧疑犯,直到警方接手為止。雖然一般市民在目擊罪案時,都可以使用「公民拘捕權(101 拘捕令)」,但保安公司可以合法合情合理地,向僱員提供適當的體能訓練,亦可避免跌入非法社團、非法集會等危險地帶。

但講明是折衷方案,「保鑣」原則上是不能「主動出擊」,只可以使用被動武力,但在生死關頭總比打 999 有用。我非法律專家,本文志在引起討論,實行細節需再作詳細研究。

※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

香港出生長大,見證香港人冠絕東方,義勇無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