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過期」食品,有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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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重慶森林」中,金城武在一個月內不斷購買即將過期的罐頭;圖為劇照。

食品過期,有人會馬上丟棄,有人會當「勇者」嘗試食用。據「華盛頓郵報」報道,有人吃過期食品整整 1 年,身體也沒有出現問題,產品上的到期日似乎不可完全作準。

華盛頓有機食品超市 MOM’s Organic Market 的創辦人兼行政總裁 Scott Nash 吃了許多人不敢吃的東西:過期數個月的乳酪、過期 1 年的墨西哥薄餅…… Nash 說:「我吃掉的鮮忌廉應該已過期 10 星期。過期 1 個月的肉類品質仍然不錯,沒有變味。沖洗乾淨,就可以煮熟食用。」以上都是他為期 1 年的實驗部分。

事實證明,食品標籤上的日期,有時與食品安全無關。許多情況之下,「過期」並不表示食物不能安全食用,那只是製造商告訴消費者:他們認為食物的外觀及口味已過了最佳的享用時間。為了安全起見,一些食物如熟食肉類、未經高溫消毒的牛奶及芝士,以及一些不能再加熱的食物,如薯仔沙律,要在有效日期前食用,過期就要扔掉。

偶爾棄掉可食用的乳酪,好像影響不大,但累積起來卻是大數目。根據哈佛法學院食品法律及政策診所(Food Law and Policy Clinic)的調查,有 84% 的消費者偶爾會丟棄接近或超過食用日期的食物,更有 37% 的人表示他們經常會這樣做。堆填區內的食物垃圾會產生二氧化碳及甲烷,而甲烷在大氣層中吸熱程度,比二氧化碳強 28 至 36 倍。丟棄不只浪費食物及金錢,更浪費了種植及養殖成本,以及包裝和運輸的所需資源。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研究人員及食品雜貨製造業大多同意解決食品廢物的初步解決方案,就是更清晰的包裝日期標籤。2017 年食品雜貨業宣佈推出食品標籤的自願標準,將過多的日期標籤用語縮減到 2 個:「最佳使用日期(best if used by)」及「使用日期(use by)」。前者指產品質素,即產品在該日期之後或者沒那麼好吃,但仍可放心食用;後者適用於易腐壞的產品,應在該日期之前食用。

FDA 表示,製造商可以任何用語傳達健康風險,雖然並非法律硬性要求,但仍鼓勵他們以「最佳使用日期」取代之。哈佛法學院的助理臨床教授 Emily Broad Leib 說:「我們需要管理食物的政府機構,能夠明確指出解讀食用日期標籤的方法。」

對於食用日期標籤,Nash 補充:「他們試著讓日期描述更清晰,這樣也好,但我認為有些食物不需明確標示過期時間。」例如可以選擇標示食品包裝日期或開封後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