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公共安全責任,等同撕毀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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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貼滿橫額標語。 圖片來源:路透社

元朗襲擊案震驚國際,暴徒無差別棒打市民的同時,警察袖手旁觀更為人詬病。根據「社會契約」的基本概念,政府必須保障人民性命財產安全,才能夠換取統治的正當性。一旦政府放棄承擔公共安全責任,也就等同單方面撕毀社會契約,種下社會失序的禍根,足以危及統治根基。

所謂「社會契約」不是實際存在的約章,而是一套理解個人與政府關係的概念。此理論主要建基於 17 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著作「利維坦(Leviathan)」。

霍布斯相信,在沒有國家和法律的原始環境下,人類是長期活在戰爭狀態,人與人互相廝殺,人生就是「孤獨、貧窮、下賤、野蠻和短暫」。為求保障性命安全,個人於是犧牲部分權利,以換取主權政府的保護,結果形成一道個人與政府之間的無形約章,亦即「社會契約」。

霍布斯的見解並非毫無爭議,此後幾個世紀的哲學家,爭相提出不同版本的社會契約概念。霍布斯對自然狀態下人類自傷殘殺的假設,分別受到 17 世紀的洛克(John Locke)、18 世紀的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乃至 20 世紀自由主義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等人挑戰,因而導向不同的結論與關懷。

譬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類享受絕對自由,但由於需要互相合作以克服生存障礙,人類於是放棄天賦自由,透過契約關係建立社會。他強調統治者的角色,只為實現公民的「公共意志」而存在,假如統治者違約,公民絕對有權將其推翻。

這些前人在數百年間提供的豐富論述,使「社會契約」經常被引用,以說明社會與政府之間的責任和義務。2011 年阿拉伯之春期間,時任世界銀行行長 Robert B. Zoellick 便曾以「新社會契約(A New Social Contract for Development)」為題發表演說,開宗明義呼籲中東各國在政治動盪過後,要透過重新訂立社會契約,以重建社會和政治秩序。

公投是重訂社會契約的良方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與挪威和平建設資源中心(NOREF)曾在 2016 年發表報告,利用社會契約概念進行分析,試圖為各地衝突與不穩定局勢,尋求重建管治與和解的方案。

報告認為,社會契約的形成,要建基於一系列具體的政治條件 —— 政府必須有能力為人民服務,包括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精英要願意動用政府資源和實力,以滿足社會的期望;社會與政府之間的談判對話,應該透過完善制度疏通,使社會契約有調節的彈性。

一旦政府拒絕確保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就等同中斷對人民的服務,動搖人民的基礎信任,削弱原有的社會契約,威脅政府管治的正當性。報告更警告,拒絕承認政治現實,將會加劇社會失序與暴力循環。

6 月 27 日,包圍警察總部示威結束後,警員返回警察總部,外牆仍留有示威者塗鴉。 圖片來源:路透社

事實上,即使暴力衝突結束,人民與政府達成和解,也不代表關係可以隨即修補。假如雙方有共識要啟動修憲程序,意味著重新制訂社會契約的時機來臨,類似的例子有 1990 年代的莫桑比克哥倫比亞、2010 年的肯亞、2012 至 14 間的突尼西亞

報告又提到,透過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徹查前政府的不義政策,還原歷史真相,彌補受害者損失,糾正制度上的錯誤以免重蹈覆轍,將有助於重建社會與政府的互信。南非結束種族隔離政策後,由曼德拉監督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普遍被視為轉型正義的典範。

社會由不同利益集團和階級組成,如何重新分配權力是一大挑戰。報告認為,舉行公投以加強政治參與,將有助促進政治包容。雖然過程相當漫長,但南非和菲律賓等地的公共參與經驗說明,民主公投可以是重訂社會契約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