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官的源起:對警權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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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年,美國俄亥俄州凱霍加縣的副死因裁判官正在檢查死者的 X 光報告。 圖片來源:Bettmann/Getty Images

2019 年反送中運動期間,科大學生周梓樂不幸身亡,在死因庭研訊之時,死因裁判官高偉雄自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疑似周梓樂從高處墮下的關鍵影像,與警方說找不到有關片段的說法明顯不同。過去,死因庭在一些如陳彥霖案等的重大社會事件中,都扮演重要角色。回顧死因裁判官的源起,其實正正是當年英國王室為制衡地方警官而設的制度。

死因裁判官的英文是「Coroner」,字根 Coron 在拉丁文指王冠,Coroner 字面意思是王室的官員。死因裁判官是英國法律制度其中一個最古老的職位,它的起源存在很大爭議,法證學專家 Max HouckJay Siegel認為,早在 925 年,王室就授予個別人士特權狀開庭審理。也有學者認為 1066 年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後,就出現有關制度。

現時教科書一般會指死因裁判官源於 1194 年,「獅心王」理查一世頒佈「巡迴法庭條例」(Articles of the Eyre),規定巡迴法庭要推舉 3 名騎士和 1 名文書官為「刑事訴訟管理人」(keepers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拉丁文全稱 custos placitorum corone,後來就簡化為英文 Coroner。而這個制度的出現,與 12 世紀末,地區治安官(Sheriff)的貪污腐敗有關。

理查一世在 1189 年才登基,前一任國王亨利二世統治期間,很多地方治安官濫用職權,敲詐涉案人來索取賄款,令百姓怨聲載道。他們不單單欺凌百姓,也侵吞本來要上繳國王的贓款,令國王大感不滿,希望建立出一套抗衡地方治安官的司法制度。當時已有「巡迴法庭」(General Eyre),國王委派的法官會巡察全國,處理重大案件,可是這些法官缺乏地方人脈和認識,理查一世於是訂立死因裁判官制,借助地方鄉紳力量,在巡迴官到達前處理案件。

2004 年 1 月,時任英國王家死因裁判官(The royal family’s coroner)Michael Burgess,在就戴安娜王妃的致命車禍展開訊問前舉行記者會。 圖片來源:Photo by Stefan Rousseau – PA Images/PA Images via Getty Images

死因裁判官最重要的職責,是處理可疑的死亡事件。諷刺地,當時裁判官並非主力尋找凶手和死因,而是替王室管理地方財富;在中世紀,案件調查是王室重要的收入來源,凶手一般不是認罪就是畏罪潛逃,裁判官要紀錄他們一切財產,確保所有東西都逃不過法眼。每當有突然的死亡案件,理應都要向死因裁判官匯報,但當時百姓都很怕上報事件,因為在調查過程中,時常會發現人為疏忽,然後就要繳交罰款。早期很多人會把屍首直接埋掉。

隨著時間發展,死因裁判官的職務才日漸變成專門,主要是調查死因而不是管理財富。英國把領土擴張到威爾斯、愛爾蘭,又在往後日子建立龐大的殖民帝國網絡,把死因庭制度擴散至全球各地。1637 年,北美馬利蘭殖民地委任了第一位死因裁判官 Thomas Baldridge,並在兩天後進行第一次死因研訊。獨立後,美國依然保留該制度。香港則在 1841 年起設立死因庭制度,但在 1888 年到 1950 年間一度被拼入裁判法院,到 1950 年才重新委任死因裁判官,直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