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反起底法」的平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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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華爾街日報」在 7 月 5 日報道,由 Google、Facebook、Twitter 等科技巨企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於 6 月去信香港政府,警告當局若繼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民間又稱「反起底法」),該聯盟憂慮或會停止在香港提供服務,以免令員工墮入法網。誠然,有些西方民主國家都設有類似的「反起底法案」,關鍵是如何在資訊權與個人私隱間取得平衡。

其中一個較常被引用的例子是紐西蘭。本來紐西蘭並沒有專屬法例處理網上的不良、騷擾訊息,只能通過一般的刑事法例,如「1997 年騷擾行為法」(Harassment Act 1997)。可是,科技日新月異,網絡欺凌方式層出不窮,例如起底和「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於是到 2012 年,紐西蘭法律委員會就正式進行檢討,並於 2015 年,在主流政黨支持下,國會以大比數通過「有害電子信息法」(Harmful Digital Communications Act)。

「有害電子信息法」所應用的範圍基本包括所有網絡訊息,例如手機應用程式、社交媒體、網民影片、留言、貼圖,乃至私人傳遞的電郵。對於如何界定「有害電子信息」,法案整合了十大原則

  1. 不應披露個別人士的敏感個人資料;
  2. 不應帶有威脅、恐嚇或威嚇成分;
  3. 不應對他人構成嚴重冒犯;
  4. 不應帶有不雅或淫褻內容;
  5. 不應對個人構成騷擾;
  6. 不應作虛假指控;
  7. 不應破壞保密原則;
  8. 不應煽動或鼓勵別人發出意圖傷害他人的信息;
  9. 不應煽動或鼓勵他人自殘;以及
  10. 不應帶有涉及膚色、種族、 宗教、性別、性取向或殘疾的侮辱言論。

為此,紐西蘭政府成立獨立專責法定機構 Netsafe,以防止及處理網上騷擾行為,但就以調解糾紛為主。Netsafe 會把嚴重的個案轉交法庭跟進,如果對法人團體構成傷害,最高可以罰款 20 萬紐元,若是傷害到個人,最高可以監禁兩年、罰款 5 萬紐元(約 28 萬港元)。

不過,該法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點是服務供應商的責任問題。法案第 23、24 節明文指出,只要服務供應商遵守若干規定,就不會因為用家的留言而被控告。條文包括供應商要適時處理有關騷擾行為的投訴,在收到投訴的 48 小時內通知上載者,若果上載者同意、不回覆,又或者未能聯絡上,即可刪除內容。若上載人拒絕刪除,供應商要保留內容,並通知投訴人;投訴人亦可直接尋求 Netsafe 協助。在 2018/19 年度,Netsafe 共收到 3,377 宗求助個案。

另一點,是如何保障市民的資訊權和表達自由。在立法之前,有評論員憂慮新措施會收窄市民的表達自由。不過,作為發達民主國家,紐西蘭設有「紐西蘭人權委員會」(New Zea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檢視有關條文。法案的第 6 節亦列明,Netsafe 和法庭需嚴格遵守「1990 年紐西蘭人權法案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所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而 Netsafe 並沒有執法權,以調解為主;法庭的決定則可以依據上訴機制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