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被捕】資訊權:現代民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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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印度政府準備修改資訊權利法(RTI Act),相關部門的官員任期和薪酬等將改由政府決定,引起公眾不滿,有民眾在首都新德里示威抗議,指此舉損害公眾知情權。 圖片來源:路透社

「鏗鏘集」7.21 節目的編導蔡玉玲於 11 月 3 日被捕,因為其製作節目時查閱車牌資料,懷疑作出虛假陳述,將於今日(11 月 10 日)提堂。過往,香港傳媒不分左右,都會透過車牌查冊作調查,包括中共喉舌「大公報」。在外國,資訊權被視為民主的基石,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凌駕私隱的規範,以讓市民知道重要的資訊。

提到人權,很多人都會聽過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其實在此之外,還有「資訊權」(Right to information),即是取得公共資訊的權利。資訊權被視為言論自由重要的先決條件,「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就提到人人都應有「透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及思想的自由」。倫敦大學學院資訊學教授 Elizabeth Shepherd指出,公共資訊流通的話,可提高公營機構的透明度,確保政府問責。

現時世界各地,由英國到澳洲再到印度,都有類似的資訊權利法(Right to Information Act),這些法案在美國也有「陽光法案」(Sunshine Law)之稱,意即透明公開。

印度在 2005 年頒佈資訊權利法,立法宗旨寫到,資訊流通有助打擊貪腐,令民主制度有效運作。這些法案會要求政府把資訊好好存檔,並提供快捷、便利和低成本的途徑,讓市民可以輕易查找到相關資料。現時,香港並沒有檔案法,亦沒有立法規定公開政府資料。

當然,新聞自由與資訊權也有和其他權利抵觸的時候,最明顯的例子是私隱權。法律專家 David Banisar 為世界銀行撰寫的報告就提到,私隱權同樣是現代民主重要一環,它是個人尊嚴(dignity)的體現,令人們有私密空間去思考和發展人際關係,「世界人權宣言」第 12 條亦保障個人私隱權。同樣,世界各地都有私隱權法案,以確保個人資料不會輕易被公營及私人機構收集和公開。

不過,Banisar 指出兩項權利其實發揮互補作用,私隱權保障個人利益,資訊權則令機構受到監督。現時全球超過 50 個國家,同時有法例保障私隱權和資訊權,當中很多運作十分暢順。問題在於立法、訂定指引、設計監管制度時,各項權利的定義要清楚,要思考在不同情況下,如何從中取得平衡。

過往英國就有個案,有小報被指侵犯明星私隱權,法官要處理有關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權的爭議,指明除非有真正公眾利益(genuine public interest),否則私隱權要得到保障。Banisar 提到,很多國家,例如愛爾蘭和斯洛文尼亞,都會進行「公眾利益測試」(public interest tests),列明在甚麼情況下,公眾知情權有凌駕性的利益。

回到香港,今次港台查冊的事件,也是資訊權與私隱權衝突的例子。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表示:「傳媒必須強調新聞自由及採訪權利,在事涉公眾利益的新聞報道下,應可以超越私隱的規範」。本土研究社陳劍青就表示,不能害怕「寒蟬效應」,「反而係要進一步,去爭取番應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