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殖民時代早期的動物史:鄉郊狩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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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香港山頭的赤麂;學者估計赤麂是早期新界地區華人喜歡狩獵的物種。 圖片來源:Dickson Lee/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過往,我們了解香港歷史時,通常會從政治、經濟、社會等大視角切入,有時候會忽略了本土的生態變遷,由城市偶爾見到的貓狗,到山上的野豬、馬騮,都是香港的一分子。2021 年,民間歷史學家楊潤甜就於「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學報」發表研究文章,譜寫 1870 年到 1940 年間,一段香港人與野生動物的關係史。

在 19 世紀中後期,狩獵活動在香港不算罕見。一些上流階級的白人男士,會視狩獵為社交活動,而中下級的軍官會視之為確立社會階級的機會。1898 年英國租借新界後,狩獵活動延展到新界的鄉郊地區。楊潤甜考掘出一些反映當時情況的舊報章,例如 1903 年 9 月 7 日,「香港周報」(Hong Kong Weekly Press)報道新界一個關口出現疑似大灰狼襲擊家畜,於是有人組團追捕。報道同時也諷刺,新界可以狩獵的大型動物並不多。

相信到 1930 至 40 年代,香港的狩獵活動仍未絕跡。當時一本科普季刊「香港博物學家」(The Hong Kong Naturalist)介紹華南地區的自然生態,其中就有文章講解其時常見的獵禽,例如田鷸、丘鷸,並刊登由讀者分享的狩獵經驗。另外,當時亦有文章傳授在香港捕獵野鹿的心得。

打獵除了是白人的社交活動,也是香港華人謀生途徑。一份有關 1899 到 1912 年新界發展的報告指,當地華人特別喜歡狩獵豚鹿,因為肉質最美味,而且可以賣得很好的價錢,村民會帶同獵犬,架設陷阱大量捕獵牠們。不過楊潤甜認為,報告所指的有可能是赤麂,因為豚鹿並非本港常見物種。一份 1932 年的文件也指出,有涌背村村民曾用陷阱獵得一頭豹,最後把其肉、骨、頭、牙、髯鬚和爪競投,最終賺得 150 港元,剩餘的豹皮就轉交沙頭角警署。

打獵的另一個實際作用,是驅趕害獸和捕食者。村民會捕殺赤麂、狐狸和野貓,以免牠們損害農作物和家畜。1909 年一份報告就指,政府為了增加鳴鳥數目,下令撲殺會襲擊小雀鳥的喜鵲,短短半年內香港警察在港島和九龍槍殺了 679 頭喜鵲。而香港殖民初期最大型的捕食者相信是老虎,1899 到 1912 年新界發展報告提及,本地華人曾經在深水埗附近一個山洞殺死兩頭老虎。1915 年,上水有老虎咬死警員,最後被捕殺,虎頭被製成標本展出。

不過到 19 世紀末,出於群眾壓力、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考慮,港英政府開始加強規管狩獵行為,例如在 1884 年設立休捕期,禁止市民在 4 月到 9 月期間出售野雞和鷓鴣;1914 年又延長休捕期到 2 月初至 10 月中,同時將範圍擴大至鹿、野兔、千鳥、野鴨、鵪鶉、綠頭鴨和赤頸鳧等動物。後來,政府曾微調期限和範圍。

1885 年,港英政府引入發牌制度。在 1904 年,狩獵牌照申請費為 10 港元,當時來說並非小數目;牌費往後曾上調,又要求牌照持有人定期續牌。1931 年,政府把牌照申請費上調到 25 港元,而且規定除了狩獵、練習和自衛外,一般市民不能使用武器。即使有牌照亦不代表可四處打獵。1914 年,政府禁止在港島人口稠密的地區捕獵;到 1920 年,禁令開始涵蓋粉嶺,1922 年延伸至九龍,1929 年到長州,1936 年覆蓋港島全島。

隨著城市化急速,鄉郊用地和野生動物品種愈來愈少,政府規管愈加嚴格,香港狩獵活動也式微。1980 年,香港政府正式禁止打獵活動,當時 414 個狩獵牌照都不會延續,並只批准在指定槍會使用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