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開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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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加州警員槍殺 Stephon Clark 事件,在紐約亦引發相關示威。 圖片來源:路透社

「喺美國,警察一早開咗槍」。每年遭美國警察開槍撃斃的死亡人數,平均約 1,000 人。但「早已開槍」,並不代表美國警察的處理手法無可爭議。近日,加州議會成功推動一項新法案,訂明警察只有在「必要」時,方可射殺他人。警察開槍的合理性,與開槍的必要性,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去年,居於加州的黑人 Stephon Clark 被當地警員開槍擊斃。事後發現,Clark 當時手持的只是手提電話,並非手槍。事件引發當地關注警察槍械使用的示威活動。直至今年,州議會著手制訂「拯救生命加州法案(The California Act to Save Lives)」並獲通過,州長 Gavin Newsom 亦已於本月 19 日簽署,有望在下年 1 月起生效。撰寫法案的州議員 Shirley Weber 表示,加州有關致命武力的新法案「改變了警務文化」。

加州示威者去年就 Stephon Clark 事件抗議。 圖片來源:路透社

過去,只要當地警察判斷執法時出現「客觀合理」的威脅,即可採取致命武力回應。但新法案對此作出限制,要求警員必須在面對真正威脅時,方可使用致命武力。同時,在更嚴格的標準下,只有別無他選的情況,才能合法使用致命武力。

首都公共廣播電台(Capital Public Radio)記者 Ben Adler 分析:「整場法案的爭辯之處,在於『必要』及『合理』。目前為止,一般警員會按自己受過的訓練,判斷應該採用甚麼行動,而根據該警員的判斷,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是『合理』的。但在 1 月法案生效後,標準將變為 —— 只有在警員合理認為致命武力乃『必要』手段時,方可採用。」

今年 2 月,另一名黑人 Willie McCoy 在車內遭警員射殺。報道指,警員當時認為他的腿上放有一把手槍,自己性命受到威脅而決定開槍。在 3.5 秒之內,6 名警員共開 55 槍。但死者家屬根據影片,質疑當時 Willie 已經睡著,且無法判斷他當時是否真的有槍在身邊。是以兄長 Kori 對新法案表示支持:「它為我的家人提供一絲安慰,希望其他家庭免於承受這種痛苦。」

法案不但在州議會獲民主、共和兩黨議員多數支持,就連加州警察局長協會主席 Ron Lawrence,亦發表聲明支持。Lawrence 稱:「新法案將使國家在使用武力的政策現代化,成為全國各地實踐的最佳榜樣。」而加州確實有必要進行「現代化」。因為管理當地警員行使致命武力的法律,可追溯至 1872 年,而且部分條文含糊不清。如「刑法典」196 條(Penal Code 196)指,執法人員若遇到「實際抵抗執行某些法律程序,或履行任何其他法律義務」的情況,即可使用致命武力。這意味一個人即使不構成威脅,只要不遵從警令,即可合法射殺。

再者,法案沒有界定何謂「必要」。Adler 表示,法律條文大多會避免就「必要」作具體定義,這安排普遍可解讀成留待法庭判斷。法官會在警員使用致命武力的情況下,裁定所謂「必要」是否真正必要。但 Kori 指出,目前的警務文化令人申訴無門:「現實中,只有很少警員需要面對後果。像我這樣的家庭,仍然不知道警隊由誰監管。」 2005 至 2016 年間,加州發生近 1,200 宗與警察有關的殺人事件,但只有兩宗案件被認定為不合理。新法案成效到底有多大,仍需時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