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國安法」標準:約翰內斯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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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5 日,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謝鋒就「港區國安法」發表演說。 圖片來源:Li Zhihua/China News Service via Getty Images

「港版國安法」具體的執行內容和法律原則尚未釐清,卻如無意外會在 5 月 28 日獲全國人大通過,成為香港主權移交以來最大變局。林鄭月娥西方民主國家也有國安法,有關法例不會影響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可是,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可以制衡行政當局,同時保障法院獨立,而且國安法普遍乎合嚴格的國際標準,包括知名的「約翰內斯堡原則」。

法律學家 Sandra Coliver 曾在學術期刊 Human Rights Quarterly 撰文講解約翰內斯堡原則。很多人以為國家安全和言論與資訊自由互相衝突,對政府一方而言,公開秘密行動等資訊,事事讓媒體監督,將影響國家部門的行事效率,繼而削弱其保家衛國的能力。但有法律學者指出,兩者並非全然對立,只有言論與資訊自由互相得到保障,政府受監察而不能武斷獨行、濫用權力,迫害異見人士,才能無護國民以至國家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政府依法合憲地肩負正常的國防任務,也未嘗不是對人權和民主制度的屏障。

在這個背景下,英國人權組織 Article 19 和南非金山大學,就在 1995 年 10 月,召集了 37 名國際法和人權法的權威學者和律師,在約翰內斯堡舉行研討會。專家基於國際法標準,以及各國各級法庭的案例,草擬出有關國家安全、言論和資訊自由的 25 項原則,通稱為「約翰內斯堡原則」(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下稱「原則」),希望平衡個人自由和國家安全的基本需要。這次會議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資助,與會者來自聯合國、歐洲聯盟、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家組織,以及非洲聯盟前身非洲統一組織。故此,「原則」極具分量,也多次為國際組織所引用

2002 年,有份草擬「原則」的達蘇莎女男爵(Frances D’Souza,左一)曾應邀訪港,對 23 條立法發表評論。她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指出,港府曾承諾不會隨便引用「公安條例」,但又於 2 月以該法起訴 3 名和平集會人士,令人難以信服。她當時已明言,如果 23 條立法,只會削弱外國投資者的信心,進一步損害香港經濟。 圖片來源:K. Y. Che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在香港,基本法 23 條立法,以及過去政府動用「煽動罪」,都有法律專家援引過「原則」作討論。25 項原則當中,第 5 至 7 項跟國安法有直接關係。第 5 項原則列明,不能制裁和限制一個人的言論和信念。第 6 項原則就嚴格規定,政府只可在能證明以下情況時,以國家安全為由,就有關言論予以懲戒:一、有關言論有意引發即時暴力;二、有關言論很可能引發即時暴力,以及;三、有關言論與暴力事件之間有直接和即時的關聯。

第 7 項原則就明言,若市民和平行使表達自由,就不能被視作威脅國家安全,文件亦有舉例不同情況:一、要求政府和平地改變政策;二、批評,以至侮辱民族、國家、政府及其象徵標誌,以及其部門和官員;三、基於宗教、良知和信念,反對徵兵、軍事行動和國際武裝衝突,以及;四、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和人道法的指控。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律系教授 Carole Petersen 在 2017 於香港出席會議時就表示,根據「原則」,政府執行國安法時必須證明行動之必要性,包括事件涉及的暴力會影響國家存亡及領土完整,並設例解釋,如果有學生拿著一幅海報要求和平獨立,那根本就不會真正威脅中國國家存亡及領土完整。

香港政府在 2003 年的 23 條爭議中曾回應指,「原則」不屬任何國際公約,對特區無約束力。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也認為,「原則」只是學術自由的表現,沒有法律效力,只是「個別國家可能採用,但香港不應當採用,否則現行有效的法律將受到破壞」。可是,很多評論人認為,在香港政治環境下,不單要滿足國際的基本規定,而且要更進一步,更何況有關規例也被聯合國等機構引用;而 Coliver 就提到,「原則」是進步的體現,保障的程度高於在國際間廣被接納的標準,也反映了學界和國際法專家對國際法發展方向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