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上世紀的落伍概念?

A+A-
圖片來源:GREG BAKER/AFP via Getty Images

自 2003 年起,香港人就已經為應否立國家安全法而爭擾不休。反送中運動未休之際,人大終於宣佈將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不經本地立法機構,直接將國安法引進香港,以捍衛主權完整。誠然,不少國家都有所謂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Law),但是冷戰過後,很多地區的「國家安全」涵義已經大有不同,與其說是「國家安全」,更應說是「國民安全」。

歐洲各國到 1648 年,經歷一連串宗教戰爭後,簽下「西伐利亞和約」(Peace of Westphalia),才確立現代主權國家的概念,對各國平等,反對干預別國內政的原則予以肯定。可是,有關國家安全的研究,到一戰之後才盛行,政治學者嘗試解釋戰爭為何爆發,以及各國要如何維持和平。早期的研究關注國家存亡(Survival of the State),例如國防實力等。有學者揉合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理論,認為保障人民安全是國家最大的責任,為此,國家應保證壟斷武力使用權,建立強大而專業的安全部隊,以應對一連串的內外威脅。傳播學之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指出,國家安全,是不用犧牲國家的合法權益而避免戰爭,同時在受到挑戰時,可以透過戰爭來維護權益。社會科學泰斗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就在 1950 年講過,國家安全就是「免於外國干預的自由」(freedom from foreign dictation)。

可是,在到了冷戰之後,國際格局被大幅改寫,人類社會面對氣候變化等其他新挑戰,「國家安全」的涵義已經大為不同。例如公共衛生專家 Inka Weissbecker著作提到,聯合國於 1994 年首次談及「人類安全」(human security)的概念,安全已不單單是狹義的人身安全,而是更廣義的人民福祉,包括經濟安全、食物安全、健康、環境安全和政治權利,也愈來愈多學者從非國家又或者跨國的角度,去反思安全問題。上述都反映在英國 2008 年的「國家安全策略報告」中,英國政策著力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其中提到的一項就是疫症全球大流行

英文詞「National Security」中的「Nation」,很多人翻譯做國家,但這個字其實際指涉一群有共同國土、文化和價值的族群,更貼切的中文譯法應是國民,重點在於「民」。因此,「國家安全」更正確的叫法,可能是「國民安全」。例如,紐西蘭政府的定義裡,國民安全是針對「民主社會」、「紐西蘭人」、「紐西蘭人口」的各種威脅,不止是外部威脅,也包括一些嚴重罪行。澳洲政府就清楚指出,國民安全就是要保障所有澳洲人民的安全。或者有人認為英澳紐這些英式制度國家的例子,距離香港太遠;與香港一海之隔的菲律賓,顯然不是理想的民主模式,但總統杜特爾特也曾指出,和平就是要滿足男女老幼的基本需要,而國民安全的定義,依次序為人民福祉和生活模式、政府及其機構的運作,以及國土完整和主權。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一條就開宗名義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依次序為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再到人民利益,定義還帶有強烈的 20 世紀色彩。而看來很快,香港就要跟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