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亦有道】18 世紀海盜的憲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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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加勒比海盜」劇照。

每個人在決策時刻都有權投票;每個人都擁有平等權利以享用新鮮食物,或者烈酒,不論是任何時候掠奪而來,而且可以愉悅為目的,除非在資源短缺下,以所有人利益著想,經投票決定節衣縮食,令它們成為了必須品。

18 世紀初,惡名昭彰的海盜 Bartholomew Roberts 經民主選舉當上船長,與船員議定的海盜團約章共 11 項條文,以上為其中首項。

依據我們的文化想像,海盜要不是生性浪漫、狂放不羈,便肯定是無法無天、嗜血成性,很少人認為海盜處事嚴謹、紀律嚴明。經濟學家 Peter Leeson 卻提出異議,他形容 18 世紀海盜普遍實行類似憲政民主的政治制度,每名船員加入都必先簽署約章,船長按照約章以民主選舉產生,重大事務以公投表決,其民主狀態比當今很多國家還要理想。

海盜約章的誕生

1724 年描繪的海盜 Bartholomew Roberts 及其船隊。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試認真想想,昔日的海上生活,並不如時下電影或動畫描繪般多姿多彩,實際上是枯燥乏味,環境又惡劣,如果沒有嚴明紀律,海盜團很容易爆發混亂;團隊日常要處理大量物流和財政問題,假如陷入無政府狀態,所謂海盜團亦不過是散兵游勇,不足為懼。

Leeson 在論文中指出,18 世紀海盜團通常有 80 至 250 名水手,以掠奪大型商船為主要目標,各成員必須緊密協調才能成事,因此要清楚分配職責,任何自以為是的舉措都可能壞大事。「雖然海盜是罪犯,但他們一如合法的社會組成模式,同樣需要內部和平穩定、設立公共財產、約束掌權者的權力。」

歷史學家 Marcus Rediker 指出,大部分海盜都曾經於商船隊工作,在上司濫用職權下,受盡欺壓甚至虐打,於是離隊而當上海盜,因此對海盜團船長的權力特別敏感,假如無法就權限達成共識,或者出現有罪不罰的不公平裁決,團隊便難以合作,於是乎約束和監督船長權力成為重點,促成了海盜約章的誕生。

1724 年寫成的海盜傳記 A General History of the Pyrates: Pirate Captains, Crews, Ships, and Laws 清楚記載,當時多個海盜團都有自己的約章,例如加勒比海盜 George Lowther 的團隊,「他們所有人都商討措施…… 議定好約章,簽署完畢,並以聖經立誓」。Bartholomew Roberts 的海盜團是另一個例子,每次海盜船正式開展新旅程前,所有船員都必先簽署約章,否則便可能要退出船隊。

真.社會契約

霍布斯在著作 Leviathan 中討論社會契約的概念。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Leeson 的分析不止於此,他還嘗試對「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理論提出修正。社會契約是用以解釋,人類何以擺脫無政府的自然生存狀態,有默契下放棄部分個人權利,接受統治者的統治和庇護。

在 17 到 18 世紀之間,著名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都提出過不同版本的社會契約理論,同樣認為個人與政府之間的社會契約,只是虛構的理論概念,這樣的契約在歷史上並非實際存在。進入近代,社會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同樣堅持,沒有任何現存的社會,有依據契約組成的歷史痕跡。

Leeson 卻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認為 18 世紀的海盜團約章,正是歷史上實存的社會契約。在弱肉強食世界中,個別海盜難以單打獨鬥生存下來,於是自願與他人組成團隊,在一致共識下商議和簽署共同約章,形成社會和政治權力。

由於海盜團約章只會在每次啟航時生效,旅程結束即解約,因此有效期只有數星期到數年不等,根本不用面對社會後代會否被迫接受約章的問題,能夠確保全體船員同意約章內容。再者,18 世紀海盜團清一色全男班,只得 3 個例外個案,無論這是可幸還是不幸,有後代船員的可能都是微乎其微。

相比之下,我們沒有在國家憲法上簽過字,自出生已經被迫接受憲法的制約,即使美國憲法都不過是 200 多年前由少數人簽署,沒有得到每個社會成員簽字同意,亦算不上實存的社會契約。

你可能會質疑,海盜船上品流複雜,總有些成員是被強徵上船、被迫簽字同意約章內容。Leeson 承認有這樣的可能,但他指出海盜要確保船上秩序穩定,因此會盡量避免強徵船員,以防他們在船上作亂叛變。

如此觀之,海盜雖擾亂地上的合法社會秩序,但他們同時要以約章形式,創建和維繫另一套船上的社會秩序。Leeson 甚至認為,這道實存的社會契約,相較現代「合法」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概念性」社會契約更行之有效,更能體現憲政民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