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接受警察在缺乏法律依據下,恣意進入自己的屋苑,也許等於認同個人財產可以被他人侵佔。但在資本主義自由社會中,個人財產應得保障的意義,遠超於財產損失的問題。兩大著名經濟學家 Gerald P. O’Driscoll Jr. 及 Lee Hoskins,早於 2003 年發表文章,從經濟學角度解釋保障私產,對經濟、自由及法制的重要性。
兩人指出,繁榮與貧困之間的區別,在於財產。當私有財產權獲明確界定及執行時,國家就會繁榮。以芬蘭及愛沙尼亞為例,兩個既為鄰國、擁有共同的語言根源,文化相似且價值觀接近。1930 年代,兩國人民生活水平接近。但在 2000 年,芬蘭的人均收入,是愛沙尼亞的 2.5 至 7 倍以上。二人認為,問題即在於共產黨統治愛沙尼亞的 50 年,造成兩國如此收入差距。同樣,東西德兩個資源、教育、文化、語言、宗教、歷史及地理相同的國家,兩者的生活水平、收入差距均相去甚遠。
文章引用兩位經濟學家 Richard Roll 及 John Talbott 的研究,指出有 9 種制度的變量,影響 8 成以上的人均收入國際變化,當中以產權(+)及黑市活動(-)至為重要。文章以經濟自由指數(Heritage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的腐敗(corruption)與 Roll 及 Talbott 指出的黑市因素掛上等號,認為一旦腐敗變得根深蒂固,便難以消除。
另外兩名學者 Alejandro Chafuen 及 Eugenio Guzmán 的分析便提到,「在政治腐敗的社會中,開創及能否持續經營企業,不由規例決定,而是由官僚政治決定。當人治代替法治,腐敗程度便愈大,財產權保障就愈不安全。人們必然期望,私產的安全,與腐敗程度呈負關係(Nagtive correlation)。」
保障私人財產,彷彿只是坐擁財富的人,才需要關心的事。然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Friedrich Hayek),在著作「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否定這種說法。
私有財產制度是最重要的自由保證,不僅對擁有財產的人如是,對沒有財產的人亦然。因為生產方法(means of production)的控制權,由許多獨立行事的人分擔,故沒有人能擁有對他人的完全控制權。是以我們作為個體,可以自主。不論出於「社會」或獨裁的名義,假如方法全由隻手掌握,那麼行使這種控制權的人,便擁有對人們的完全控制權。
事實上,產權的概念形起,更早於民族觀念,乃由遠古的習俗及傳統發展起來。研究俄羅斯歷史的學者 Richard Pipe 在「財產與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一書中,概述自原始時代到國家興起的財產制度演變,指「在大多數國家,財產是以佔有方式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證明,並非基於合法文件,而是基於長期使用權,即以風俗慣例認定的所有權。」直至國家出現,財產所有方法才變成制度。由此可見,財產權實由人性自然衍生的概念,先於法律保障。
Pipe 認為,法律給予個人的最重要保護,是財產免受國家侵害的保護。從人權角度而言,保障私人財產「成為保障自由的政治及法律制度興起的關鍵」。文章引用英國哲學家 John Locke 的見解,指勞動是私有財產的基礎,因為這是人們維持生活的基本方法。武力與欺詐,是罪犯試圖奪取他人勞動成果的兩種基本方法。由於人類不勞動就不能生存,故強行剝奪另一個人的勞動成果 —— 私有財產 —— 等於侵犯一個人的基本自我保護權利。
若法治薄弱,無法保護一般民眾的財產權,有財有勢者仍會致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二人以當年南美洲大多數國家為例,指一般委內瑞拉人不能擁有財產,故只可以在首都加拉加斯附近的山丘上建棚屋居住。但同時,精英階層卻住在設有路障的別墅中。可見缺乏對私產的法律保障,窒礙了當地財產及資本主義的民主化發展。二人認為,缺乏財產權保障,是造成腐敗的原因,而解決方式就是建立私產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