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20 世紀南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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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早於 1960 年代積極支援非國大活動,曼德拉曾多次向卡斯特羅致謝。 圖片來源:ODD ANDERSEN/AFP/Getty Images

外國勢力

曼德拉 A 到 Z :馬迪巴的多面人生」一書作者謝克特(Danny Schechter)將南非的民主運動成果歸功於 4 個策略奏效:煽動城鎮動亂、尋求國際社會對南非採取經濟制裁及外交孤立、反種族隔離運動全球化,以及發動武裝抗爭(注一)。「曼德拉傳」(Mandela: The Authorised Biography)作者桑普森(Anthony Sampson)則強調全球壓力是推翻種族隔離政策以及支援抗爭運動的秘密武器和未知因素(X Factor)(注二)。示威者同樣深明外國勢力的重要,非洲人國民大會(非國大)多次尋求外國支持,卻受西方世界冷待。

1961 年沙佩維爾屠殺之後,西方企業特別是美資大量注資南非以穩定局勢;而據紐約時報及美聯社報道,曼德拉更是被中情局洩露行蹤遭到逮捕;英揆麥美倫(Harold Macmillan)發表「變革之風」論(The Wind of Change),到訪南非後亦不過暗批了事,口惠而實不至;里沃尼亞審判(Rivonia Trial)一過,非國大主席盧圖利(Albert Luthuli)呼籲英美向南非施壓,然而到 1977 年為止,美、英、法三國不斷以否決權反對聯合制裁;甚至 1980 年代中期,戴卓爾與一眾保守黨員視非國大為恐怖組織,列根更曾否決國會提交的反種族隔離法案。

相反,社會主義陣營視反種族隔離運動為反殖民鬥爭,力挺非國大的活動。古巴、東德、蘇聯、越南乃至不少非洲國家在集資、教育、宣傳、軍事方面均曾作出支援,其中又以古巴貢獻最大。除了提供醫療、建立基地、培訓民兵外,古巴 1976 年起派出軍隊到安哥拉反擊南非政府資助的遊擊隊,成功阻截南非軍隊入侵,雙方談判同意撤軍,既重創南非政權,又促成後來納米比亞脫離南非獨立,為廢除種族隔離政策鋪路。過萬名古巴士兵在安哥拉戰事中犧牲,曼德拉感激卡斯特羅襄助,膺選總統後第一個外訪地就是夏灣拿,並如此回應美國的批評:「四十年來支持種族隔離政權的人現在表示對古巴有意見。自重的人不會採信對我們最艱難時候無動於衷的人。」又表明自己不會背棄任何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人。

反種族隔離並非只是冷戰兩大陣營的拉鋸戰,更是全球性群眾運動,甚至正是民意推動各國政府逆轉外交政策,促成南非民主過渡。勇武派方面,非國大在國外積極招攬「國際縱隊」,一如西班牙內戰反佛朗哥的國際志願活動,負責走私物資或潛入南非打遊擊戰。民族之矛指揮官卡斯里爾斯(Ronnie Kasrils)1960 年代起就在倫敦募集志願者,參與者來自五湖四海:英、美、法、德、希臘以及非洲諸國,以年輕人為主,有工會成員、共產黨員、社會主義分子亦有自由派。「總有這樣的人,展現出這般慷慨的精神,為了正義的事業從來不怕面對危險。」(注三)

1988 年 6 月 11 日,倫敦溫布萊球場舉辦一場演唱會為仍在獄中的曼德拉慶祝 70 歲生辰,共有 9 萬多人出席。 圖片來源:AAM Archives

和理非亦不甘後人。例如 1980 年南非「星期日郵報」(Sunday Post)發起「釋放曼德拉運動」(Free Mandela Campaign),蔓延成為全球運動。英國有 9 個地方政府賦予曼德拉自由人身份,街道、公園和建築紛紛以他命名,全球逾 2 萬位市長聯署要求釋放曼德拉;1988 年倫敦溫布萊球場舉辦慈善演唱會慶祝曼德拉 70 壽辰,全球 60 多個國家共同收看史上最大生日派對,其後有 25 萬人在海德公園集會,出席圖圖主教(Desmond Tutu)呼籲還曼德拉自由的演講。

外國勢力介入往往為人垢病,國內政府指控曼德拉「勾結」外敵,意圖顛覆國家;英美等國則抨擊曼德拉偽善,以自由之名求助於古巴、東德而忽視其獨裁本質。為曼德拉辯護者也不少,除了指出西方世界一直支持種族隔離政權之外,亦有表示國家一邊以「現實政治」名義為不公政策開脫,一邊卻要求無權無勢的抗爭者保持「政治潔癖」,本身就不對等。曼德拉自己則舉邱吉爾與羅斯福為例,即便同史達林合作抗擊納粹,無人會懷疑兩人是國家叛徒。

政界之中,能夠突破政治盲點的僅有少數,例如瑞典首相帕爾梅(Olof Palme)。帕爾梅反對種族隔離政策,在位期間瑞典是非國大最慷慨的盟友之一。他譴責佛朗哥法西斯、美國濫炸越南、葡萄牙軍事獨裁,亦抨擊蘇聯入侵阿富汗、捷克斯洛伐克政權打壓自由,帝國主義抑或極權政體都是批評對象。歷史上不乏政權以反恐、反右、反共、反分離主義之名,行恐怖統治之實。伸張自由平等,貫徹民主人權,是其是非其非,在政治正確的大纛之下,不知為何竟然很難。

  • 注一:丹尼謝克特著,潘麗君、任小紅、張琨譯,「曼德拉 A 到 Z :馬迪巴的多面人生」(台灣:廣場出版,2014),頁 162。
  • 注二:同上,頁 257。
  • 注三:同上,頁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