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前文提到的集體行動,有著不同的需求以及各種抗爭策略,不過它們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官方的勞工代表機構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幾乎完全沒有參與其中。
被刪走的勞工罷工權
長期以來,研究人員一直批評中華全國總工會在代表工人權益方面沒有任何正面作用。正如陳峰教授所言,中華全國總工會是一個服從國家和事實上的政府機關。這種官僚主義限制了全總只能在政府界定的框架內行使權力,無法成為一個自下而上、在社會上有代表性的勞方組織(註 1)。除此以外,城大學者戴威廉(Bill Taylor)和李奇指出,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履行工會職能方面基本上沒有任何能力,同時又缺乏保護工人利益的意願(註 2)。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形式的罷工在中國大陸都是不合法的,因為勞方的罷工權已於 1982 年從中國憲法中刪除。因此,整體而言,中國工人在勞動市場上缺乏任何結社權力和制度權力。李靜君教授更為悲觀,她認為鑑於勞動力供應量大、非技術性和低工資工作普遍存在,以及獨立工會的不存在,中國工人很難被描述為在勞動市場或工作場所中有議價能力的一群(註 3)。
沒有工會,唯有靠自己
然而,在美國學者索林格(Dorothy Solinger)眼中,由於中國大陸缺乏有實際意義的工會,導致中國工人更偏向靠自己尋求反抗機會(註 4)。在沒有結社、制度或結構性權力的情況下,中國工人發展出自己的一套策略,透過社會力量來捍衛自己的利益,例如與民間機構(即非政府勞工組織)合作。
另外,理工大學陳慧玲副教授的研究指出,非政府勞工組織在中國履行著工會的職能,為工業區的男女工人提供社會和文化服務、法律諮詢、領導力培訓和研討性別權利意識的機會。此外,一些非政府勞工組織嘗試與外資公司建立夥伴關係,協調企業社會責任項目,以改善工作條件(註 5)。在個別抗爭事件中,非政府組織分子直接參與、甚至會領導罷工和抗議。極其遺憾的是,自 2013 年起,非政府勞工組織就面對著來自政府更大的壓力,影響力已經今非昔比(註 6)。
然而,在所有不利條件之下,中國勞動者依然設法保護自身的話語權,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進行抵抗。陳峰總結了他在過去數十年的研究中,中國勞工維權主義的三個顯著特徵:自發行動通常由直接捲入爭議的個別維權人士發起,工人的訴求是針對企業的,具有非累積性和非持續性。這些都意味著維權事件之後不會存在任何後續組織,而且行動本身也是相對短暫的(註 7)。
在實踐上,一些工人會扮演著美國政治學家奧布萊恩(Kevin J. O’Brien)詞典中的「合法抵抗者」,參與法律允許但具有破壞性的集體行動來表達他們的不滿,但這些行動不會挑戰到管理當局的合法性。另外,有部分人會在爭取改善工作條件的過程中,採用了合法手段和更激進的違法手段,例如阻塞交通和罷工等。
賓夕凡尼亞州立大學勞動及就業關係學院副教授 Elaine Hui 認為,總括來說,中國工人的訴求可以分為兩種類型:2010 年之前,工人組織起來追求眼前的經濟利益;但從 2010 年打後,他們也會為組建企業工會而發聲,甚至開始追求進一步的結社權力甚至制度保障。此外,她亦留意到,中國工人所爭取的已經從僅僅捍衛自己的合約權利,轉向要求高於法律規定最低標準的工作福利和尊嚴(註 8)。
政府在勞資糾紛中的立場
時至今日,中國工人在勞資關係角力中仍處於不利地位,他們的訴求大多只能透過政府調解和仲裁來實現。這種現象有別於西方國家的經驗,因為僱主(或僱主協會)已經從漫長的勞資鬥爭中逐漸形成了一種非衝突性的僱傭關係。同時,資方與勞方的談判通常不再涉及政府參與。
而有趣的是,在上述的「反九九六運動」中,中國政府對於要限制資訊科技產業的工時,似乎同樣是採取隔岸觀火的不干預政策。
美國勞動法學者艾斯特倫德(Cynthia Estlund)在觀察中國大陸過去幾十年的勞動政策時注意到,地方政府官員在大多數情況下願意將經濟發展置於工人的訴求之上,因為經濟表現是中央政府評核地方官員施政時的首要因素(註 9)。
筆者的立場是,資訊科技產業亦面對同樣情況:因為政府從實現「中國科技夢」中獲得了巨大經濟利益(尤其是巨額稅收),同時官員認為「九九六」工作安排是這項經濟成就的必要條件。由此角度,限制資訊科技產業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是違背國家整體利益的。因此,「九九六」工作制在今天的中國資訊科技產業仍然極之常見,甚至有惡化趨勢,出現所謂「零零七」—— 即一日 24 小時、一週 7 日不休息的工作文化。
- 註 1:見 Chan, F (2009) Union Power in China: Source, Operation, and Constraints. Modern China, 35(6): 662–689.
- 註 2:見 Taylor, B and Li, Q (2007) Is the ACFTU a union and does it matter?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49(5): 701–715.
- 註 3:見 Lee, CK (2007) 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 註 4:Solinger, D (2007) Labor Discontent in China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Eurasian Geography and Economics, 48(4): 413-438
- 註 5:見 Chan, J (2021) State –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emergence of grassroots worker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In Robert Ovetz (ed) Workers’ Inquiry and Global Class Struggle: Strategies, Tactics, Objectives, London: Pluto Press, pp. 197–217.
- 註 6:關於自 2013 年起中國大陸政府對於勞工團體和勞工研究態度的改變,見 Fuchs, Daniel, Tse, Patricia Fuk-Ying, and Xiaojun Feng. 2019. Labour Research under Coercive Authoritarianism: Compar- ative Reflections on Fieldwork Challenges in China. Economic and Industrial Democracy 40(1): 132–55.
- 註 7:見 Chen, F (2016) China’s roa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abor right. Journal of Sociology 52(1): 24–38.
- 註 8:見 Hui, ES (2022) Bottom-Up Unionization in China: A Power Resources Analysis.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60(1): 99–123.
- 註 9:見 Estlund, C (2017) A New Deal for China’s Worker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