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70 年,人道主義衰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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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前往利比亞,協助希臘及中國籍平民疏散。 圖片來源:路透社

70 年前,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人道浩劫,全球多國共同簽署「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以人道原則規範國家的戰爭行為,附加議定書更規管國內的武裝衝突。事隔 70 年,世界各地衝突頻仍,多邊主義外交衰落,重提「日內瓦公約」究竟有何意義?

「日內瓦公約」總共由 4 份公約組成,1949 年 8 月 12 日簽署生效,共有 196 個締約國,只有小部分國家拒絕簽署全部公約。條約列明各國在戰爭時期,對待武裝人員、平民、戰俘、傷者的基本人道主義準則。

研究國際法的獨立顧問 Rebecca Barber 指出,公約體現各國防範人道災難的努力,是多邊主義外交的重大成就。現今國際的人道主義共識,如戰時要避免襲擊平民設施,諸如學校和醫院,或者傷兵和戰俘應得到公平待遇,都建基於「日內瓦公約」條文。

以國際公約規範戰爭行為,最先是由瑞士人 Henry Durant 提倡。他在 1859 年第二次意大利獨立戰爭(又稱法奧戰爭)的索爾弗利諾戰役(Battle of Solferino)中,親眼目睹有傷兵痛不欲生,於是萌生起無國界的人道主義理念。

1863 年,Durant 聯同 4 名人道主義者成立委員會,研究成立跨國私人組織,不分國籍為傷兵治療,成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的濫觴。同年,瑞士政府又邀請 12 個國家代表,包括美國、巴西、墨西哥與歐洲多國,議訂「日內瓦第一公約」,其後陸續有其他國家加入。

原版「第一公約」只有 10 項條款,主要針對傷兵的待遇,後來條款逐步擴充;「第二公約」是因應第一次世界大戰的人道災難而制訂,於 1929 年簽署,條款針對戰俘待遇。最後兩份公約,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1949 年制訂,分別針對戰時船難受害人以及沒有參戰的平民百姓。

1949 年,多國代表正式簽署「日內瓦公約」。 圖片來源:Bettmann/Getty Images

1977 年再有兩份「附加議定書」誕生,分別保障國際與非國際武裝衝突中的受害人,同樣得到多個國家簽署承認,意味著內戰中平民人身安全,理應受到公約保障。條文中列明主權國家內的武裝衝突,「傷者、病者和遇難者」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受人道待遇」,盡可能「儘速得到其狀況所需的醫療照顧和注意」,同時有「白底紅十字」的醫療隊「均應受尊重」。

Barber 形容,相對於 70 年前的世界,如今多數武裝衝突屬於非國際層面,譬如政府軍與非政府武裝爆發的內戰,以致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的約束愈加重要,多項條款都納入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當中。

以敍利亞內戰為例,俄羅斯與伊朗支持的巴沙爾(Bashar al-Assad)政權,涉嫌對國內平民發動多次化武攻擊。假如罪證確鑿,巴沙爾除了公然違反「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還會觸犯「日內瓦公約」保障平民的條款,可謂罪加一等。

但援引公約條款時必須注意,即使政府血腥鎮壓政治反對派,但假如反對派並沒有武裝組織,所有衝突將不構成「武裝衝突」定義,不符合公約中有關「非國際武裝衝突」的人道保障範圍。

1949 年「日內瓦公約」序言中曾經寫道,締約國「真誠希望看到各國人民和平共處」,肯定在衝突中要保護平民百姓。事隔 70 年,國際局勢與戰後的多邊主義背道而馳,大國間劍拔弩張,多國內部的武裝衝突此起彼落,Barber 期望藉著公約訂立 70 週年的契機,警醒締約國要秉持公約中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