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表達政治訴求、而非純粹牽涉個人利益而違法的示威者,該如何斷定其刑責?澳洲莫納什大學(Monash University)法學院、專門研究精神健康及刑法關係的講師 Jamie Walvisch 近日為網媒 The Conversation 撰文,分析澳洲法官在面對相關案例時所考慮的因素。
Walvisch 直指,法官、律師及整個社會對哪些違法動機較為嚴重,其實早有共識,例如因貪婪而犯罪的人,比不涉個人需要而犯罪的人更應受到嚴厲懲罰。不幸的是,關於政治動機而違法的指引,法院幾乎沒有提供,因此難以判定其犯罪動機,相比嫉妒、復仇等其他罪名,是更好還是更壞。
近件著名事例,包括參與社會政治運動「反抗滅絕(Extinction Rebellion)」而在繁忙時間以游繩堵路的人士,以及 17 歲少年「蛋男孩(Egg Boy)」Will Connolly 向極右政治家 Fraser Anning 丟雞蛋等。在澳洲過去有記錄的案件,法官可能會輕判出於政治動機的違法者。即使確定他們違反法律,並理應受到懲罰,但顧慮到違法行為並不純粹出於利己心態,有機會寬鬆處理。
例如 2017 年「松樹谷和平朝聖者(Pine Gap peace pilgrims)」一案,有 6 位宗教社運人士為「哀悼戰爭,祈求和平」,突破松樹谷軍事基地的界線。在判決時,法官 John Reeves 認為他們是「盡心盡責的示威者」,並描述該違法行為是「最低程度」,最後沒有按照控方要求判處監禁,只輕判罰款 1,250 至 5,000 澳元(約 6,664 至 26,654 港元)。
就出於政治動機違法的量刑考量,Walvisch 認為最重要的因素是違法的嚴重性。因為令法官採取同情態度的案件,通常是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例如隨地吐痰或擅自進入特定場所。但對於更嚴重的違法行為,例如會對生命構成威脅的案件,通常都不會採取相同態度。
只要行為不涉及暴力,法官對出於政治原因而犯下的嚴重罪行者,似乎都傾向採取同情態度。但當違法者為追求目標而,使用暴力及作出相關威脅時,法官就不會寬容處理。
另一考慮是違法者作出行為的目標,有關直接針對議會、政治家或法院的罪行,法官絕少表示同情,因這些機構被認定是政府體制的基礎,理應受到「最認真保護」。若違法者針對的場所,與抗議對象沒有直接關係,亦有可能被視為「找麻煩」,而不是進行真正的抗議。
不過,法官也會考慮違法者是否懷著真誠信念。當法官感受到違法者真誠而堅定的信念,而其行動也是出於實際而深層的關注時,也有可能採取同情的態度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