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20 世紀南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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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年反種族隔離示威,抗議南非白人政權縱容警暴。 圖片來源:Universal History Archive/Universal Images Group via Getty Images

由殖民時代起,「南非」的歷史就是一部抗爭史。由 17 世紀荷蘭殖民者圈地開始,到英國建立世上第一座集中營,再到南非白人政權的種族隔離政策,甚或延續至今的種族貧富差距,逐步見證抗爭者的身影由邊緣邁向舞台中央。

歷經兩次波耳戰爭(Boer Wars),荷蘭殖民者波耳共和區(Boer Republics)與英國殖民地卻於 1910 年合併成南非聯邦(Union of South Africa),組成白人聯合政權,目的之一,在於集結力量以利管治其他種族。在白人政權治下,南非人分三等:白人、有色人種(Coloured)、黑人(African),分類固然以膚色為準,其中亦有階級因素,譬如日本人就被視為「榮譽白人」,中國外勞則撥作黑人。由聯邦成立至 1948 年間,南非白人 —— 英語系佔約 45%,荷語系阿菲利卡人(Afrikaner)則有 55% —— 佔總人口 21%,其後急遽下降,到 1988 年跌至 14%(注一)。為保障白人少數政權的優勢,南非政府無所不用其極。

制度歧視

在長年圈地運動及稅務改革下,大部分原住民被迫遷出家園,成為低技術移民工,例如當時在金礦區德蘭士瓦(Transvaal),移民工就佔男性人口 8 成之多,居於城市邊陲的貧民窟。種族歧視政策的由來之一,在於政府既要確保廉價勞力供應,同時又不欲見移民工融入白人城市,於是推出「通行證法」(Pass Laws)規定黑人男性如無通行證不得出入白人地區,而通行證往往與僱傭合約掛勾;「土地法案」(Land Act)限制黑人持有物業;壓低工資,迫使移民工遷出城市等等。

為了將黑人固定於低技術階層,政府限定大部分技術性工種專屬白人,又大力壓縮黑人教育資源。直至 1948 年,黑人教育幾乎全部由傳教士團體承包,按 1949 年統計,7 歲至 16 歲兒童的入學率低至 3 成,而全國黑人大學生更只得 343 人;即使後來引入所謂「黑人教育」(Bantu Education),亦是以培訓低技術工人為主。部分地區如東開普(East Cape)由於宗教傳播度高,識字率一度高達 8 成,「黑人教育」實施後卻不升反跌(注二)。

1986 年,開普敦一個車站上,兩名正在趕車的女傭經過另一名等車的白人學生。 圖片來源:David Turnley/Corbis/VCG via Getty Images

1948 年南非國民黨(The National Party)上台後,更打正旗號,以「種族隔離」(Apartheid)為名加推一系列曼德拉稱之為「不公法律」(unjust laws)的歧視條例:

  • 「禁止跨族婚姻法」(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第 55 條:禁止白人與其他人種通婚。
  • 「背德修訂法」(Immorality Amendment Act)第 23 條:禁止白人與非白人通姦、意圖通姦及發生相關不道德行為(例如婚外性行為)。
  • 「人口登記法」(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第 30 條:按種族將人口分類,登記在冊;設種族分類委員會(Race Classification Board)仲裁。
  • 「族群區域法」(Group Areas Act)第 41 條:按種族劃分居住區,逼遷「住錯區域」人士。
  • 「本地建築工人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第 27 條:建築業技工培訓向黑人開放,然而執業範圍僅限指定黑人區;市區嚴禁黑人從事任何技術工種。
  • 「選民代表分離法」(Separate Representation of Voters Act)第 46 條:褫奪有色人種選民投票權。

近 350 萬人 —— 絕大部分是黑人及有色人種 —— 受族群區域法影響,被迫遷徙至按種族及語言推定的所謂原生家鄉 —— 往往是受影響人士不曾踏足的偏遠地區。而所謂種族分類亦相當荒誕兒戲,譬如量度鼻子尺寸和檢驗頭髮捲曲程度的「鉛筆測試」(捲得住鉛筆不掉落就屬於有色人種),有時同一家庭的成員也會被劃分為不同種族。由 1916 年至 1984 年間,因觸犯通行證法而被捕或起訴人士多達 1,774 萬 —— 相當於南非 1960 年的人口總和。

 日常歧視

種族歧視既是制度暴力,亦是滲入日常生活的人格侮辱。曼德拉於金山大學(The University of the Witwatersrand)攻讀法律期間就遭遇不少不平事。金大雖然接納少數黑人入學,但明顯有差別待遇,田徑場、網球場和泳池禁止黑人使用,有白人講師明言不歡迎黑人學生,德藉猶太裔法學教授 Hahlo 更指黑人與女人缺乏「成熟頭腦」與所需經驗,不適合研讀法律。曼德拉曾走入法學圖書館,一名白人學生立即避席;與白人朋友去咖啡廳,則被以「黑鬼」(kaffir)為由拒諸門外;同兩位印度朋友搭上一架白人專用電車,更被車長告上法庭(注三)。

「曼德拉傳」(Mandela: The Authorised Biography)作者桑普森(Anthony Sampson)與曼德拉素有私交,書中指出他如何受城市生活的社會不公與人權侵害激發,個人恥辱和責任意識日益強烈,終於走上政治抗爭之路(注四):

唯有政治能夠解釋這種城市處境,曼德拉因而義無反顧投入論爭。曼德拉以身為酋長族人自傲,面對黑人生活於白人之間的侮辱與挫折,更令他有感千千萬萬同胞的命運。曼德拉對自己愈來愈苛刻,不久他將委身非洲民族主義,怒憤半生不息。

1960 年代約翰內斯堡一個車站,繁忙時段中候車的白人與非白人形成強烈對比。 圖片來源:Ernest Cole/Wikimedia Commons

種族隔離政策結束之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揭發出種種平庸的邪惡(注五):

  • 肉店白人老闆用腐肉招呼黑人顧客
  • 郵局排隊優待白人
  • 黑人兌現養老金往往遭到拖延
  • 黑人時常被白人當著自己兒女面前羞辱
  • 服裝店白人店員阻止黑人婦女試身
  • 醫院故意忽視黑人患者
  • 白人警員經常對黑人出言不遜甚或暴力相向
  • 黑人「女傭」只能穿破舊衣服,吃剩菜冷飯

要維持日常化的暴力,需要非常態的暴力。南非白人政權少數管治多數,面對黑人及有色人種的反抗,不論和理非或暴力,官方一概鐵腕鎮壓,祭出惡法同時縱容警暴,一如曼德拉形容,種族隔離政權仰賴「大量逼遷、政治逼害和警察恐怖」。警察軍隊處理示威不當乃至濫殺濫捕,進一步激化南非抗爭運動,白人政權又不甘讓步,反而愈趨高壓,暴力反饋之下,南非變成世上最危險的地方之一 —— 當然,是對黑人而言。

1956 年,南非政府以叛國罪起訴 156 名反種族隔離社運分子,纏訟 5 年後全數裁定無罪。下至上第 3 排中間位置身材較高者為曼德拉。 圖片來源:South African History Online

惡法

南非國民黨政權嗜用惡法打壓示威,譬如:

「壓制共產主義法」(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第 44 條

1950 年訂立,以取締南非的共產主義組織為名,鎮壓反對意見。所謂「共產主義」定義極寬,任何變革主張以及國會以外的政治活動已屬違法範圍,1952 年,針對種族隔離政策的「大反抗運動」(The Defiance Campaign)之中,20 名領袖被控以共產主義罪,主審法官按例判處監禁 9 個月,結案陳詞明確指出:「僅干犯法定共產主義(statutory communism),與大眾認知的共產主義無涉。」

1954 年法例延伸至任何「協助共產主義」人士均可被禁,而且政府毋須提供理由。共產黨則禁止參與任何政治組織,只准出沒特定區域。

在南非共產黨黨員之中,不少其實並非共產主義者,入黨純粹因為當時其他政治組織奉行單一種族參與,共產黨是唯一可以投身政治抗爭,而又不設膚色界限的機會。

「禁令」(Banning)

嚴格限制人身自由與政治權利的法外手段。被禁者不准出席任何 3 人或以上的集結,每次僅可接見 1 名朋友,而且不得與其他被禁者交談;不得進入指定設施,例如法院、學校和報館;受政治警察長期監視及家訪;須定期往警署報到;引用或刊登被禁者的言論即屬違法。

禁令一般限期 2 至 5 年,但可無限延續。1952 年,曼德拉被禁 9 年,後來不斷延長,27 年牢獄期間,曼德拉所有言論均是禁區,違禁者可被判監。南非國民黨在位 40 餘年,超過 1,500 人遭處以禁令。

叛國罪

一如共產主義,顛覆國家亦是一條萬能罪。

1955 年,非洲民族議會(非國大,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ANC)聯同有色人種議會(Coloured People’s Congress)、南非印度議會(S.A. Indian Congress)及民主議會(Congress of Democrats)組成「議會聯盟」(The Congress Alliance),在逾 3,000 名代表出席的會議上發表自由憲章(The Freedom Charter),提倡實現民主、種族平等、貫徹法治、普及人權、國富共享、和平共處等主張。政府斥之為「企圖顛覆國家的共產主義藍圖」,並以叛國罪提訴 156 位著名與會人士,包括曼德拉。纏訟 5 年,最終所有人獲判無罪,但在審判完結前,政府加控意圖暴力推翻政府的罪名,眾人再次被捕。

1960 年 3 月 21 日,沙佩維爾地區示威爆發警民衝突,警方開槍射殺 69 人,另有近 200 受傷,不少是避走時背部中彈。 圖片來源:Hulton-Deutsch Collection/CORBIS/Corbis via Getty Images

黑警

殺戮

南非白人政權向來利用警察和軍隊鐵腕鎮壓一切抗爭運動,連白人示威者亦不例外,例如:

1922 年白人礦工起義(Rand Rebellion),政府派出 2 萬軍力平亂,最終血腥收場;

1950 年由南非印度議會、共產黨及德蘭士瓦區非國大聯合籌組的五一示威會議遭受警察襲擊,18 死 30 傷;

1952 年和平大反抗運動中,開普港(Cape port)警察向正在祈禱的黑人群眾開槍,試圖激起暴力反抗以抹黑運動的和平宗旨,而其後在金伯利(Kimberley)的「暴動」中,警察射殺 14 名黑人,另有 39 人受傷;

沙佩維爾屠殺(Sharpeville massacre)有 69 名反種族隔離示威者遇害,180 人受傷,包括 29 名兒童,傷亡者不少是逃跑時背部中槍;

1976 年索維托(Soweto)黑人學生抗議引入阿菲利卡語(Afrikaans)—— 在地化荷蘭語—— 成為官方教學語言時,一名 13 歲學童中槍死亡,激發全國大規模示威,半年間共有 575 名示威者被殺,兒童佔其中 4 分 1;

1978 年國防部長博塔(P. W. Botha)主政,更出動軍人全面止暴制亂(Total Strategy),明言「政府敢於開槍,陸續有來」。任期末宣佈南非進入緊急狀態。

酷刑

1963 年,國民黨政府將拘留期加長至 90 日,並可無限期延長。同年 9 月,第一名政治犯在拘留期間被虐待至死,及至 1988 年 8 月,拘留凌虐至死人數共 67 人,其中包括南非黑人學生組織(South African Students Organisation)及黑人覺醒運動(Black Consciousness Movement)的創辦人比科(Stephen Bantu Biko)。

比科不曾被控以任何罪名,但自 1973 年被禁後,反覆受警察騷擾及逮捕,1977 年最後一次拘留期間被毒打至腦部受創瀕死,官方醫生聲稱比科無傷。後診斷被其他醫生推翻,警察將比科全裸綁在貨車後座,駛往一千公里外的醫院,比科翌日身亡,成為南非第 47 名扣查期間被虐殺的政治犯。

選擇性執法

南非警察主要用於鎮壓示威,僅有 6% 警力用於查案滅罪,而白人的案件又特別受關注(注六)。

白人警察在示威中針對黑人並非新事,日常執法亦見偏私。南非國民黨執政期間,官方改稱黑人原住民為「班圖」(Bantu)—— 班圖語意指「人」—— 部族酋長則改組為支薪公務員,透過貪腐手段攏絡部族領袖,聯手盤剝原住民。

原住民政策引起 1950 年代全國一連串農村示威,特蘭斯凱地區(Transkei)尤為激烈,當地人稱人頭稅(poll tax)為「吸血蟲」(impundulu),政府則以惡意回應(注七)。例如偷牛事件日益猖獗,嚴重危及村民生計,警方卻坐視不理;當有民意支持的糾察隊(makhulu span)決定私了,焚燒偷牛賊的農屋以示懲戒,旋即被警察以縱火罪起訴,示威受刺激進一步升級。針對酋長委員的衝擊造成傷亡後,政府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更出動機關槍。

國家恐怖主義

南非白人政權指控非國大、泛非主義者大會(Pan Africanist Congress;PAC)等反對派為恐怖組織,勾結外國勢力 —— 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利比里亞 —— 企圖顛覆國家。

另一方面,政府成立秘密警察(Bureau of State Security;BOSS)、大幅擴軍(由 1974 年 32 萬多軍力倍增至 1985 年近 64 萬,軍費升約 6 倍)、軍事鎮壓反對派(包括難民)、派特工到外國刺殺政敵、資助外國叛軍(莫桑比克的 RENAMO、安哥拉的 UNITA)、軍事偷襲安哥拉等。

壓迫愈大,反抗愈大。及至 1980 年代末,南非國內因政局不穩而經濟下滑,非國大聲勢愈見壯大,外交同樣受挫,安哥拉戰事失利,英聯邦國家(除英國外)譴責種族隔離政策,美澳移除航空聯繫,美國國會更以大比數推翻列根否決權,通過「反種族隔離法案」(Comprehensive Anti-Apartheid Act),對南非實施經濟制裁,包括禁止美資進入南非以及停止進口大量南非商品。不但種族隔離政策難以維持,連高壓政權的存續亦成問題,這一切多少要歸功於抗爭者的策略。

  • 注一:Ross, Robert. “The Costs of Apartheid.” A Concise History of South Africa.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44.
  • 注二:Ross, Robert. “Apartheid.” A Concise History of South Africa.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21.
  • 注三:Sampson, Anthony. “Big City.” Mandela: The Authorised Biography. (UK: HarperCollinsPublishers, 1999), 34-35.
  • 注四:同上,頁 37。
  • 注五:丹尼謝克特著,潘麗君、任小紅、張琨譯,「曼德拉 A 到 Z :馬迪巴的多面人生」(台灣:廣場出版,2014),頁 83。
  • 注六:Ross, Robert. “The Costs of Apartheid.” A Concise History of South Africa.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51.
  • 注七:Ross, Robert. “Apartheid.” A Concise History of South Africa.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