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受害人還是犯罪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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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Robert Nickelsberg/Getty Images

上月底,中國大連發生一宗 13 歲少男涉嫌謀殺 10 歲女童的罪案,再度點燃輿論對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minimal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的激烈爭議。

中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 14 歲,因此涉嫌謀殺的少男獲不予起訴。未滿 14 歲的犯罪者通常獲釋回家,少數則會被送入相關懲教機構。

「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其法理根據是 doli incapax,意思是不具有犯罪意圖或惡意(incapable of criminal intent or malice),以此避免將兒童和成年人等同對待,因為兒童未及成熟了解何謂過錯甚至犯罪。

大連謀殺案的兇手最終被判入收容教養中心三年。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苗苗認為,這已經是相對較重的裁決,因為已經限制了兇手的行動自由。

案件激發中國的民情洶湧,網絡上瘋傳「人渣不分年紀,毒瘤必須清除」之語,許多人對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提出質疑,認為年齡不應該是犯罪的藉口,尤其是重罪,不應該有年齡限制。

學者解釋,有關辯論歸根究柢,是不同原則的體現:一派是為了保障受害人權益,主張盡可能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幾乎無人可以豁免。另一派是保障犯罪人的權益,尤其是注重犯罪人改過的可能,主張升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門檻。近年,要求升高年齡門檻的呼籲變得困難,因為未成年甚至年幼犯罪的情況愈來愈常見。

中國民間要求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呼聲愈高,尤其是在最近一年,同類型案件已經多次發生:2019 年 3 月,江蘇鹽城 13 歲男孩殺害母親,獲釋放回家,判由監護人監管,直至政府另行決定。2018 年 12 月,湖南沅江 12 歲男孩殺害母親,罪案發生 9 天之後,當局允許他回校繼續上課。同月湖南衡南 13 歲男孩殺害父母雙親,也是因為年齡關係獲得釋放。

今年 10 月 21 日,中國人大重審未成年保護法和防止未成年違法的修訂,新的修訂案將罪行按程度分為三個不同層次,施以不同的裁決方案。

聯合國呼籲各國升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至 12 歲以上,中國設立的 14 歲限制,是為顯示其立場站在維護年輕犯罪人權益的陣營,和大多數歐洲國家設在 12 至 16 歲的標準看齊。歐洲各國中最寬容的是比利時和盧森堡,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概不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聯合國認為升高刑事責任年齡,是促進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但在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以及瑞士,最低年齡都是 10 歲。

在非洲、中東、東南亞多國,最低年齡通常設在 10 歲以下:新加坡、汶萊和馬拉維,最低年齡是 7 歲,贊比亞和肯亞則是 8 歲 —— 但根據不少國家的司法制度,只有證實犯罪人的心智成熟足以判別對與錯,才會予以起訴。

相比之下,美國可以說是對兒童和青少年犯罪最不留情的國家:美國超過 30 個州不設最低年齡,其餘則為 6 至 10 歲,若為 10 至 14 歲的未成年人,則控方需要證明犯事者理解他們所干犯的罪行。美國有未成年刑法制度,但犯下嚴重罪案的未成年人,通常都當成年人受審,未成年不成為豁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