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政權下,法庭的 3 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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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5 月,在阿塞拜疆,7 名反對派領袖接受審訊。人權組織指,此審訊是這個前蘇聯國家民主化下的一個陰影。 圖片來源:AFP via Getty Images

由數年前的 DQ 事件,到反送中的一連串濫捕,再到現在的國安法,很多港人對法治已無盼望,認為法治不單已死,甚至早已化成白骨。在政治學和法律學的領域中,不少學者研究專制國度裡的法庭制度,很多人認為法庭單純是當權者的爪牙,但其實法庭發揮著關鍵作用,為專制政權延年益壽。

在西方學術傳統中,法學家大多專注研究民主體制下的法治,認為專制政權下的法庭沒有多少研究價值。可是,過去數十年,專制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同樣愈趨成熟,最明顯的例子是中國,政府打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旗號,令政權更有效管治社會。2012 年,劍橋大學就出版了學術著作 Rule by Law: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由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 Tom Ginsburg 和西門菲莎大學政治學家 Tamir Moustafa 主編。編者把專制政權的「依法治國」(Rule by Law)和自由主義法治(Rule of Law)作區分,集合 15 位法律和政治學學者的文章,重新反思法庭在專制政權扮演的政治作用。

1. 控制社會

專制政權下的法庭,最明顯的作用是控制社會,法官就如警察和國安機構一樣,是政府權力的展現,警察抓人,法官就判案,藉此打壓異見者。倫敦國王學院南美研究專家 Anthony Pereira文章,就分析不同南美獨裁政權、軍隊和法庭之間的關係。在獨裁時期的巴西,法庭沒有自主權,要全面封殺異見者;然而在阿根廷骯髒戰爭時期,法庭就扮演白臉,有更大自主權,軍隊則充當黑臉,他們會索性繞過法庭,法外殺人。

然而,法庭作用不單是打壓,還有教育作用。最經典的例子是蘇聯式的「作秀公審」(Show Trial),上世紀 30 年代,史太林就透過公審,除了清洗國內的反對勢力和政敵,更是警告公眾,並教導民眾何謂政治正確的思想。即使蘇聯倒台後,很多專制國家繼續這種「作秀公審」模式,例如中國、伊朗和新生的俄羅斯政府。除此之外,法庭也發揮制衡作用,特別在一些有民主選舉的半專制國家,獨裁者會掌控法庭來牽制民主領袖,例如伊朗的宗教法庭,就可以制衡民選政客,特別是開明派陣營。

2. 政權認受性

1930 年,Leonid Ramiz 在「工業黨審判」中受審,屬於首批「作秀公審」。蘇聯政府指責工業黨策劃政變,混入國家機關破壞社會主義建設;但普遍認為,他們不過是計劃經濟失敗的代罪羔羊。 圖片來源:Bettmann/Getty Images

專制國家的法庭不單幫助控制社會,也為政權提供認受性。法庭令部分人心存希望,感到政府不會獨斷獨行。當政府遇到爭議事件時,也可以「交予」法庭處理,卸卻政治壓力。菲律賓獨裁者馬可斯(Ferdinand Marcos)1972 年頒佈戒嚴令後,查封政黨和公民社會組織,以國家安全之名,逮捕拘禁數以千計的人。但他刻意讓法庭「正常運作」,並向國民派定心丸,指政府會得到法庭的制衡。

法庭的作用,不僅對內,也是對外。在二戰後的南韓和台灣,兩地政府由親美的獨裁政府掌權。然而,美國是自由主義陣營的老大,在名義上要推廣人權法治,南韓和台灣等親美政權,要得到西方世界的認同,也要披著法治的外衣,讓法院在非政治敏感的範疇上,保留相當大的自主權。而在香港和新加坡,法庭也幫助專制政府建立信譽,吸引外資,法庭會專業地處理經濟罪行和知識產權爭議,政府和親政府商人打輸官司的例子很常見,兩地也得以成為亞洲金融中心。

3. 清黨

最後,法庭還可以幫助獨裁者「清理門戶」。獨裁者的對手不單來自公民社會,也是來自利益集團內部的「自己人」。最為人熟悉的莫過於中國近年的打貪運動,周永康、徐才厚、薄熙來、令計劃等中共重量級人馬,都相繼下馬,在這場打貪運動中,除了中共中央紀委外,各級人民法院也扮演關鍵的審訊作用。

Tom Ginsburg 的文章同樣以中共為例,指出法庭有助獨裁者管理部下。隨著官僚機構愈來愈龐大,傳統的層級管理工具失效,意識形態也淡卻,加上專制國家沒有健全的傳媒制度,獨裁者較難獲得資訊,難以管理好整個政府,很容易出現欺下瞞上的情況,法庭就成為一個重要機制,規管下級官員的行為。普林斯頓大學政治學教授 Jennifer Widner分析烏干達和津巴布韋,發現法庭能幫助當權者監察下級官員的貪污問題,也向官員展示了清晰的行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