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千里達的案例,如何影響香港重新界定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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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在的美度石士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圖片來源:Ilona5555/Shutterstock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日前原定於區院裁決,但英國樞密院上月就千里達司法覆核案的裁決,裁定煽動罪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令控辯雙方改為就此陳詞,裁決得以押後。究竟這宗遠至加勒比島國的訴訟,有甚麼來龍去脈?這宗案件又如何影響香港司法?

有關案件發生於中美洲加勒比海的「千里達及多巴哥共和國」(Trinidad and Tobago),簡稱「千里達」,屬於英聯邦成員國,以印度裔人口最多,佔 35.4%。案件主角為當地印度社群領袖馬哈拉(Satnarayan Maharaj),擔任千里達最大型印度裔機構 Sanatan Dharma Maha Sabha(SDMS)的秘書長。

儘管他畢生倡導印度社區權利,與不同意見的其他宗教領袖針鋒相對,但經常發表性別及種族歧視言論,不時惹來非議。他又引用宗教理由,聲稱「童婚」應該受到宗教自由權利保障,2011 年 10 月討論修訂「婚姻法」的童婚條例時,他曾經聲稱:「如果 14 歲女孩意外懷孕,只要經父母同意,她可以結婚,那豈不是更好?」有關立場受到社會各界抨擊。

2019 年 4 月,馬哈拉在 SDMS 轄下電台 TV Jaagriti 節目揚言,所有多巴哥島男子都是「懶惰」和「強姦犯」,引起輿論譁然。數日後,警方引用煽動罪對馬哈拉住所進行搜查,馬哈拉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引用的「煽動叛亂法」違憲。儘管馬哈拉本人在同年 11 月 16 日辭世,當局亦未曾引用煽動罪起訴馬哈拉,但其兒子維傑(Vijay Maharaj)繼續司法覆核案件。

重新確立煽動罪的先決條件

千里達高等法院裁定煽動罪違憲後,裁決又遭到上訴法院推翻,維傑最終把案件交到作為千里達最高上訴法院的英國樞密院審理。樞密院在 10 月 12 日最終裁定,煽動罪名必須證明該人或其公開發表的言論,煽動了暴力行為或公眾騷亂。「千里達及多巴哥衛報」(Trinidad and Tobago Guardian)報道,維傑在記者會上形容判決是千里達的里程碑,令政府不能再「利用煽動罪打壓傳媒和言論自由」。

儘管樞密院的判決指出,由於「煽動叛亂法」是現行法律,樞密院無權審查有關法例是否符合千里達憲法。然而,樞密院可以按照普通法,判定法律的定義是否符合普通法的要求。最終,樞密院判定「煽動叛亂法」不符合普通法原則,意味著當局引用有關法例時,必須證明當事人有煽動暴力或公眾騷亂的意圖。

維傑引述有關判決,指控警方對其已故父親的搜查行動違反法例。這意味著由現今開始,即使有人對首相、反對派領袖或任何人發表激烈的言論,只要不煽動暴力或公眾騷亂就不會構成刑事罪行,但維傑亦提醒,不能排除會觸發誹謗罪而起的民事訴訟。有資深律師亦提醒,曾經被控煽動罪人士,或許有資格向國家提出法律訴訟,只要案件發生在最近 4 年內。

至於香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對於辯方引用英國樞密院有關裁決提出多項質疑。「獨立媒體」報道指,控方提出樞密院未有憲法分析,有關判決僅為「附帶意見」,而且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條文不同,加上香港最高上訴法院不是英國樞密院等。然而,辯方反駁指兩地煽動罪有相同法律淵源,而法官亦認為兩地既然同樣實行普通法,樞密院判詞也必然要考慮。

基於「立場新聞」案與「快必」譚得志的煽動罪上訴涉及相同爭議,而「快必」案控辯雙方已相繼就千里達案的樞密院判決陳詞。法官最終裁定,要先等待上訴法庭就「快必」案判決,其後的 30 日內才會就本案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