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傑:美台默契

A+A-
1999 年 3 月,前美國總統卡特(左)到訪台北期間,曾談及當年與台灣斷交的問題;右為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 圖片來源:路透社

美國派遣衛生部長阿扎爾訪問台灣,是為 1979 年斷交以來最高級別美國官方人員到訪。

此舉當然是重大的突破,而且完全根據美國國會的「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並無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之認定,也沒有承諾美國對台灣未來歸屬的看法。「台灣關係法」只是一項規範美國與台灣交往的法律。雖然承認台灣是一個「政治實體」,但仍確認美國和台灣屬於非官方關係。

「台灣關係法」除了劃定保障台灣和平安全的框界,即包括中方經濟封鎖在內任何對台的威脅,都為美國所「關切」,並對「台灣」一詞定義為:「包括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上之人民,依據適用於該等島嶼之各項法律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及其他的實體及協會,以及在 1979 年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在台灣之統治當局及繼承者。」

值得留意的一點是「台灣關係法」並無覆蓋金門馬祖,也沒有提到南沙的太平島與台灣中華民國聲稱擁有主權的東沙島礁。

「台灣關係法」經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當年卡特總統簽署正式生效。

而中美「三項聯合公報」,只是中美行政當局之間簽署的協議,並無經過兩國立法機構批准,既非條約,也不是美國國內的法律。因此,「台灣關係法」效力高於三項「中美聯合公報」。

此法制訂了美台之間的「實質關係」,指在沒有外交關係時,雙方可以準官方形式從事雙邊政治、軍事、外交關係。「公報」中同時聲明:「美國人民和台灣人民,將在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保持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

聲明沒有一口鎖死「在沒有外交關係的前題下,美國官方將不得訪問台灣」。

因此美國以衛生部長來打開缺口,而且以「台灣抗疫成績好,但台灣不是世衛組織會員,因此美國必需繞過世衛組織與中國向台灣汲取檢疫先進經驗」為理由打發北京,也巧妙地強調「美台地位平等」,因為人民的健康權利最大。

至於售買武器,則四十年來斷斷續續從未停止過。

美國對台灣留了這一手,也是與蔣經國的默契。

1978 年 12 月 29 日,美國台斷交前夕,蔣經國表示:「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及人格,美國應當繼續承認並尊重。」意思是:與蔣介石堅持「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一定反攻大陸」不同,蔣經國已經放棄誰合法,轉而強調「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到李登輝執政,國會迅速實現民選,總統也交由普選,與對岸談判再也不可能以「黨對黨」私相授受的形式處理台灣前途,必然是以政府的對等。

所謂政府,就是中華民國政府。蔣經國早有默契:中華民國政府並無對大陸的管轄權。李登輝繼承此一立場,並清晰說明「一邊一國」。但由這點開始,北京無法接受,暴亂如雷,從此即指李登輝「搞台獨」。

若這就是「搞台獨」,那麼「搞台獨」的始作俑者就是蔣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