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的政治:踐踏與維護尊嚴的抗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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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年納粹黨員在「水晶之夜」襲擊猶太人,有奧地利猶太人遭掛上「我已被排斥在國家之外」牌子當眾羞辱。 圖片來源:Galerie Bilderwelt/Getty Images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奈何現實中,多數人既不自由,權利也不平等,暴政更每每踐踏人的尊嚴,以瓦解反抗意志。研究人類羞辱史的德國學者 Ute Frevert 就分析,現代公民意識的誕生,如何促使人民捍衛個人的榮譽和尊嚴,以反抗當權者或其他階級羞辱。

1930 年代,史太林為對付眼中的危險分子無所不用其極,公開羞辱是常用手段之一。納粹德國用相似手段對付「人民公敵」,在 1938 年的維也納大街上,官員強迫猶太人跪在路上洗擦反納粹塗鴉,承受途人的嘲笑。中國文化大革命爆發後,紅衛兵以公開羞辱方式批鬥精英,戴著高帽遊行示眾是最常見的畫面。

上述都是 20 世紀剝奪人民尊嚴的暴政,可能有人會說,自古政權就慣用羞辱手段對付人民,這些例子放諸歷史,究竟有何獨特之處?Frevert 便認為,平等的公民觀念進入主流政治論述後,使得現代人的受辱體驗不再一樣。

藏族解放軍少將才旺仁增,與妻子遭公開批鬥羞辱,數年後被迫害致死。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在前現代,社會榮譽(social honour)乃按照地位和封建等級分配,人民相信上層階級高人一等,即使他們受辱而作出反抗,所感受到的也只會是 Shame —— 感到自身有罪,並為之羞愧。

邁進現代,民主社會以公民身份(citizens)取代臣民(subjects),人民不但被賦予政治權利和義務,還附帶平等的公民榮譽(civic honour)。隨著人民尊嚴和自我意識提高,羞辱或其他貶損他人的方式不再被視為合法,此時受辱的體驗可稱作 Humiliation —— 有別於前現代,受辱者還會感受到榮譽和尊嚴受損。

19 世紀初的歐洲,低下階層開始大規模反抗剝奪尊嚴的待遇。僕人、職工和工人受辱後,學會利用個人榮譽和自我價值作為理據,反抗僱主和監工在肉體上和言語上的侮辱。在前現代,榮譽字眼均為貴族和中上階層所壟斷,但經歷法國大革命的洗禮,多國政治制度賦予和保護人民平等權利後,榮譽感也隨之邁向「民主化」。

當民族尊嚴凌駕個人尊嚴

歐洲司法制度的演進,同樣約束公權力羞辱人民。在 19 世紀以前,公開羞辱是懲處罪犯的慣用手段,官員會用頸手枷束縛罪犯,在公共場合肆意毆打,嚴重者甚至施以烙刑,在名義上是要使罪犯為自己所犯之事後悔。這種懲處方式不但遵循威懾的邏輯,背後還有公眾的共識 —— 公眾通常以罪犯受辱為樂,甚至出言侮辱,並向刑台投擲污穢物,以致淪為羞辱罪犯的同謀。當權者則試圖藉此證明,罪犯違反了共同體的道德標準。

在啟蒙思想的滋養下,19 世紀初歐洲出現重大的語義和政治變革,法學者和知識分子愈加抨擊羞辱罪犯的司法手段,無論是來自哲學還是政治的理據,人的尊嚴都成為基本原則。歐洲多國政府最終就範,1830 至 40 年代開始廢除頸手枷、公開鞭刑和烙刑,這些一律被視為侵犯基本公民榮譽和尊嚴。

縱然國家司法制度經過改革,但民間互相羞辱的事件未有絕跡。中國民間固然有行私刑的傳統,懲處任何違反地方成規的人,但其實前現代的歐洲同樣有類似情況。在英格蘭,背德之人可能會被遊街示眾,社區成員敲打鍋碗瓢盆,並且當眾侮辱當事人。儘管政權為壟斷暴力的合法行使權,一直試圖禁絕民間私刑,但即使進入現代,羞辱他人的私刑始終禁之不絕。

由學校、醫院、警隊到軍方,很多國家轄下機構依然沿用羞辱作為策略,以迫使成員符合體制要求,或用以糾正成員的行為。遲至 1960 年代,西方體制才陸續展開內部改革,英國國會到 1986 年才禁止公立學校體罰,私立學校改革還要遲多 10 年,而軍方上級對下級的人身侮辱,則依然相當盛行。

時至今日,自由民主已成為普世價值,但公民榮譽與個人尊嚴的保障,在每個地方皆有落差。Frevert 訴說的歷史以歐美為中心,社會愈益保護個人尊嚴和感受,雖則不是無可挑剔,但情況總比民族尊嚴無限膨脹、個人尊嚴卻卑微如塵的國家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