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早前裁定,蘋果必須配合 FBI 調查,提供解碼程式,蘋果不服上訴。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蘋果有何法律理據抗辯,足以回絕法院、政府要求?
政府非只此一次
FBI 聲稱措施只此一次,不會成為先例。但據文件顯示,自去年 10 月起,FBI 至少要求 Apple 為 9 部 iPhone 解鎖。
萬能鎖匙易複製
法庭要求 Apple 設計一套程式,解除疑犯 iPhone 單一登入的保安系統,令 FBI 可以隨時入侵其手機。Apple 反駁,虛擬世界不同現實,程式容易複製,這套「萬能鎖匙」一旦設計出來,極大機會外洩,造成保安災難。
無方法毋須配合
政府一直意圖修改法例(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CALEA),促使企業配合執法,但現今法例訂明,企業本身如無解碼方法,毋須提供協助。
延伸條例或越權
政府援引條例(All Writs Act)指,某情況下,私人企業必須按政府要求配合執法。蘋果表示,該法例純粹適用於審判權,並無授權法院發出特定指令(譬如專為某人某機解鎖),而且所謂配合必須依照法律原則。
解密需時易外洩
「萬能鎖匙」需要多人參與,而且製作需時(約 2 至 4 星期),愈多人參與,程式愈易洩漏。
應尋求專家協助
Apple 指政府並未用盡其他方式搜納證據,例如尋求政府解碼專家協助,並無證據顯示需要 Apple 幫手。
違反憲法第一條
蘋果聲稱 FBI 的要求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不可逼令他人說出其不願透露或不相信之事。
未證明解碼必要
蘋果表示 FBI 並無明確指明解碼搜證目的,證據類別亦不清晰,無法證明調查有必要解碼 iPhone。
恐怖分子多加密
恐怖分子之間溝通多有加密,即使 Apple 解鎖,未必就有助 FBI 調查。
平衡私隱與安全
Apple 表示,私隱與安全之間必須平衡,社會仍處辯論之時,法庭不應貿然作出終極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