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Sir:行使居英權(三)

A+A-

上次提到持居英權人士的配偶,要如何申請臨時居留權(Leave to Remain,簡稱 LTR)。

通過上次提及的申請程序,一切順利獲批之後,申請者需持簽證於限定時間內入境英國,並到申請時填的地址附近的郵局領取「身份證」(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簡稱 BRP)。BRP 上列明持證者可於英國工作,持證者以後出入境都需要出示。

持 BRP 者的臨時居留權只有兩年半的有效期,到期前需申請續期。申請續期的手續及要求,跟第一次申請相若,但多了兩個條件:第一、要證明在英國有一合適的居所;第二、要讓英國政府相信申請者有意與配偶一起於英國居留。

雖然我還未有申請續期的經驗,但觀乎英國政府公開的資料的第一點要求,只要提供一個真正的住宅地址,而不是一些臨時居所,或不像香港某些奇怪的單位出現「1 屋 7 姓 13 人」那種一看就知是造假的地址,大概就沒問題。

關於第二點,政府公開的資料說的不多,但英國政府近年公開地要減少外來移民,設有一個減少外來移民的指標,另外也公開提出要建立一個「敵視非法移民的環境(Hostile environment for illegal immigrants)」。雖然政策主要針對非法移民,但本地不少報道,指英國政府可能長期都未達減少移民數字的目標,似有意「寧枉無縱」,不少合法移民,包括歐洲移民、雙重國籍人士,甚至一些 50、60 年前英國未有移民政策時已定居英國的移民,竟然收到離境通知甚至被拘捕,雖然最後大都確認為政府執法有誤,有驚無險,但可見英國政府為減移民無所不用其極,以致錯誤頻生。

當英籍人士的配偶第一次獲得臨時居留權後,兩人理論上沒有責任於有效期內居於英國,但可以想像,當申請續期時,若只能證明曾在英國短居一段時間,或兩人其中一方長期不在英國等,都為英國政府提供很好的拒絕申請理由,幫助其達至減少移民的目標。我跟太太因此也打算老老實實住下來,並不時紀錄一下在這裡各式的「居住證明」,以備他日續期申請需要。

申請續期一次並居留兩年半,連同第一次申請即合共在英國可合法居留 5 年。若這時申請人能讓政府相信他有意跟配偶永久居留英國,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簡稱 ILTR),從此可自由居住英國,不需再申請續期。其他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條件與臨時居留權的申請條件相若,在此不贅。

但永久居留權不同於「歸化入籍」,以英籍人士配偶身份取得英國國籍,法例列明的條件為英語能力達標,必需通過一個考核英國歷史及時事常識的入籍考試,以及合法居留 3 年以上,居留期間每年不得離開英國 90 日以上。但因為只有持有永久居留權人士才可申請入籍,故這個居英 3 年的條件基本上沒甚麼意義,因為要取得永久居留權需先在英國居留 5 年。到申請入籍成功後,方可正式拿到英國護照。

正如以上所言,英國政府近年大力收緊外來移民的政策,就算法例上沒作修改,行政上卻似有刻意設限的傾向。英國的入境條例本來亦容許政府以不相信申請人有意居留英國的理由拒絕居留申請,而且無需向申請人交代拒絕理由。當時我跟太太在決定是否離開香港時,曾考慮過這一點,認為按英國現屆政府的態度,申請移民只會愈來愈困難,變數愈來愈多。家有英國護照而有移居英國的念頭的朋友,真的要認真考慮是否要趕在政策仍未改變前就行動,以免他日政策變動,例如把居留年期要求大增,或要求申請人證明有更多資產,令移居英國變得更困難。

※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

年屆四十,看著香港在中共治下變得陌生,決定離開,移居英國。閒來把移居雜事,記錄起來,與讀者分享。 離開香港前,曾在學校當過幾年誤人子弟的工作,故以石 sir 作筆名。 筆者並非某大傳媒主管石 sir,只是碰巧同名,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