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之前】45 年前,他的死改變了澳洲同志的命運

A+A-
圖片來源:路透社

本周三,澳洲人透過一次歷史性公投,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議題,表現出決定性的支持。在 1,270 萬名參與投票的公民當中,贊成者佔 61.6%。縱然公投不具約束力,也足以為國會通過同婚法鋪路。但在 45 年前,同性戀學者 George Duncan 被殺一事,對澳洲同志社群帶來的轉變,比這次公投更為重大。

George Duncan 博士自 1972 年 3 月起在阿德萊德大學任教法律,但不足兩個月後,他便於深夜時分在大學附近遇襲身亡,終年只有 41 歲。在 70 年代,同性戀在當地仍屬非法行為,而事發的多倫斯河南岸,則為男同志熱門聚腳地。當晚 Duncan 與名為 Roger James 的男士共處時,和一群男子發生爭執,二人皆被拋進河裡。James 成功爬上河邊公路獲救,Duncan 卻因不諳泳術遇溺身亡,遺體更不被警方尊重善待。

案發之後,當地流傳此事乃警方風化組(Vice Squad)的成員所為,但目擊者為保性命都不敢直言。時任南澳州州長 Don Dunstan 表示會保護證人,卻仍是無人現身,包括在場的 Roger James。其後死因庭召開聆訊,兩名風化組成員拒絕答辯,他們與第三名探員先被停職,其後均告離職。死因報告則僅指 Duncan 死於不明人士的暴力,警方調查亦聲稱未能確定疑犯。惟警方涉事的可能性,以及對同性戀的更廣泛討論,在當時都成為報章頭條。

與此同時,議員 Murray Hill 則在極為保守的立法局提出動議,爭取將成年男子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其子 Robert 是草擬立法的初級律師之一,他指公眾對 Duncan 之死的反應強烈,因為此等暴行令大家感到不安。「此事令社會開始議論,警方該如何對待在多倫斯河附近的同性戀者。而這亦為有關非刑事化的討論增加聲勢。」他形容:「最初討論進行得較慢,但當公眾留意到問題所在,便從懷疑轉為憤怒,這股憤怒推動了討論進行。」

1972 年一份有關 Duncan 博士被殺案的頭版報道,左上角為受害人的照片。

公眾的憂慮持續擴大,多個城市亦發起同志遊行爭取權益。但在 1972 年 10 月,英國警探應召來澳調查後,最終報告卻從沒公開,時任南澳御用大律師亦宣佈不予起訴,進一步催生變革,更令 Duncan 成為同志運動人士的象徵。結果在 1975 年,由議員 Peter Duncan 動議的第二條非刑事化法案,在兩度遭否決後終獲通過。到了 1985 年 7 月,前風化組成員 Mick O’Shea 更向報章透露,當年有 3 名組員殺死 Duncan 博士,事後卻獲得掩護。

因著 O’Shea 的爆料,懷疑涉事的 3 人在翌年被控誤殺,卻只有其中兩人受審,後來亦被判無罪釋放。負責此案的調查隊伍最終在 1990 年解散,不過在這之前,澳洲所有州份及領地,皆通過了男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法案 —— 除了塔斯曼尼亞。這個全澳唯一島州堅持反同性戀法例,直至資深同志運動分子 Rodney Croome 威脅要對簿公堂,該州終在 1997 年 5 月跟上全國腳步,把同性戀非刑事化。

Croome 直言,Duncan 博士乃同志平權的精神領袖。「他的死亡是歷史敘事中的一個關鍵時刻,像我這些參與推動非刑事化的晚輩,都成為那敘事的一部分。早一輩的人都形容那件事為一個轉折點,一個揭露我們深受壓迫及需要解放的重要時刻。」他認為,當年對非刑事化的廣泛支持,與現時就同性婚姻的討論,確有相似之處,但在政治爭議上則完全不同,因為「有種觀點是把同情當作弱點,並拒絕同情 LGBTI 人士,反而把他們塑造成侵略者,威脅民主及文明。」

Robert 則認為,無論爭取的是同性戀非刑事化,抑或是同性婚姻,兩者皆是為平權而戰,但 70 年代的討論受到 Duncan 慘死的影響,而且當時彼此同意之下男士間的無害行為,確實被視為刑事罪行。「你可以辯說,同性婚姻是個更加進步的改革,但我想這與當年的爭議有著根本性差異,而我認為 Duncan 博士經歷的可怕遭遇,是構成後來爭取修法的重要部分。」南澳警方至今仍然懸紅 20 萬澳幣,徵求當年兇案的線索,但 Duncan 博士沉冤得雪之日,恐怕比同婚合法還要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