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執法期間涉用暴力或濫權,應否接受公正持平的獨立調查?雜誌「大西洋」一篇文章中有專家指,就美國情況而言,即使已得到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也得經過一個不公正的刑事司法系統審議,以致受偏見、情緒及失誤所影響,錯誤定罪、種族歧視、被忽略或被駁回證據、濫用權力及無端的警察槍擊等事件,時有發生。唯有政策改革,才能堵塞人為漏洞。
去年,美加地區非牟利法律組織「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證明 9 個合共刑期達 200 年的「犯人」無罪,當中好些案件原本建立於幾近強而有力的證據上,但 DNA 檢測推翻了所有證據。文章提出,任何表面改革,都不能完全消除執法機構或法庭中有缺陷的人為因素,只有透過獨立、實際的政策變革,才可以改變這種由警察和檢察官支持並鞏固的不公正結構。
史丹福大學心理學教授 Jennifer Eberhardt 曾對執法中的種族偏見進行大範圍研究,她發現警隊有種「黑人與犯罪有所關連(black-crime association)」的刻板印象,足以影響案件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的流程。為此 Eberhardt 與執法機構合作,引入了實際改革措施,希望可在影響陳述、甚至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前,去除偏見。
Eberhardt 說:「糾正這些偏見的方法之一,不僅僅是利用偏見訓練或其他方式,而是要試圖了解哪些做法或哪些政策,可能會加劇這種不平等。」例如為減少目擊者的錯誤識別,她鼓勵警察改變認人方式,明確告訴證人,肇事者可能不在場,並逐個介紹疑犯人選。她發現,這樣可以防止證人挑選「看起來」最像罪犯的人。
實際改革也可以打擊檢察官的固有偏見,例如在過去 40 年,一些州分及地方政府逐漸摒除「不公開法(Blindfold laws)」,但仍有 9 個州允許地區檢察官,無限期向辯方扣起目擊證人的姓名及陳述等資訊。今年 5 月,紐約州則把政策改為「公開檔案法(Open file laws)」,要求檢察官在審判前,向辯方公佈這些證據。
「紐約時報雜誌」撰稿人 Emily Bazelon 亦說,這些變化「防止有偏見的執法人員擁有巨大權力。」她強調,監察檢察官及警察的權力特別重要,因為在法律上,他們在工作所作的決定,具有絕對的豁免權,並且不會因在案件上處理不當而被起訴,只有違反聯邦法律或權利的明確規定,才會面臨訴訟。
Bazelon 重申:「必須查核這些擁有巨大權力的人。」她又形容偏見是「人們對現狀的信念。你一直這樣做,就認定往後也必須這樣做。」檢察官其實抗拒改革,因這將為他們的工作帶來更大的透明度。不過,她觀察到自 2016 年以來,多個大城市的選民選擇支持改革的地區檢察官,希望改變現狀,建立更公正公平的起訴模式,減少監禁及打撃種族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