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指已參考外國例子,動用「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政府強調此舉並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傳媒仍然質疑,使用「緊急法」猶如打開潘朵拉盒子。事實上,外國如加拿大的「反蒙面法」,乃經正常國會立法程序制定;動用「緊急法」,反而與德國 1933 年「國會縱火案」後,希特拉要求總統興登堡頒佈的「國會縱火法令(Reichstag Fire Decree)」頗有相似之處。「縱火法令」,正正是納粹建立獨裁政權的關鍵一步。
「威瑪
1933 年 1 月 30 日,希特拉終獲任命為德國總理,旋即把握機會,將德國變成一黨專政國家,並組織控制社會所需要的警察力量,以執行其種族清洗及征服歐洲政策。同年2 月27 日,「國會縱火案」成為希特拉展開納粹恐怖統治的契機。此前的 2 月 22 日,希特拉以總理身份,招募 5 萬名納粹衝鋒隊成員進入警隊。24 日,內政部長赫爾曼 · 戈林(Hermann Goring)下令搜查共產黨總部,其後聲稱找到共產黨人計劃襲擊公共建築的證據。
27 日當天,威瑪德國國會大樓被一名荷蘭人縱火燒毀。希特拉及其宣傳部長戈培爾(Joseph Goebbels),向外宣稱此為共產黨武裝起事的序幕,並說服總統興登堡按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發佈「國會縱火法令」。法令生效,中止了個人權利及正常法律程序,希特拉政府毋須特定指控,即可逮捕、監禁、解散反對派及其他政治組織、鎮壓出版自由。德國自此成為警察國家,公民失去基本權利。
法令允許國家及警察干涉人民私生活。官員可以審查人們的郵件、電話通話內容,又可在毋須法庭手令或合理理由下,搜查個人住所。國會大火後一天內,即有約 4,000 名共產黨人被捕;戒嚴令實施首週,更有 25,000 名政敵遭關押。負責監督當時各種殘酷行為的戈林,為政府暴力手段的「必要性」辯解:「不打破雞蛋,就無法煎蛋。」
「國會縱火法令」使希特拉政府可任意打壓公民權利,但這只是假借「止暴制亂」全面奪取權力的第一步。3 月 20 日,納粹黨衛軍在德國西南部慕尼黑附近達豪市(Dachau)外一家廢棄彈藥工廠中,建立豪達集中營,成為黨衛軍日後管理龐大集中營系統的模式。同月 22 日,國會更通過「授權法案(Enabling Act of 1933)」,取消國會在立法工作上的投票權,並將立法權賦予希特拉及其內閣。換言之,希特拉可繞個立法機關,憑個人意志訂立任何法律。
國會縱火案是否由納粹幕後策動,至今仍有爭議。然而,事件及「縱火法令」無疑是德國人失去民主、人權,走向獨裁的第一步。大火當晚,欣喜若狂的希特拉便說:「現在起再無一絲憐憫,任何阻礙我們前進的人,都會被掃除。」每當公民及政治人物,感受到政權力過大構成的威脅時,「國會縱火案」作為一個警世故事,便是有力的政治隱喻 —— 人們不得不反思,專制政權以甚麼為契機,借故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