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多個城市發生騷亂,成為全世界頭條新聞,英國、法國、德國、荷蘭、紐西蘭等各國都有示威活動,抗議美國的人權問題。
世上許多國家的人權問題都很嚴重,即使在人權受到保障的西方,英國的某些城鎮出現未成年少女被強迫賣淫的現象,為時二十多年;瑞典過去三年內有超過 2 萬多個女性遭到強姦,但從沒有見過如此大規模民意示威來表達憤慨,是不是可以反過來推論,美國人的人權,真的是高人一等?
然而,美國這場騷亂幾乎導致了媒體的精神錯亂,人鬼不分,似是而非的說法鋪天蓋地,許多國家都爭相批評美國,儼然美國已經出賣了自由和民主,「雙重標準」變成最熱門的關鍵詞,一潭水愈攪愈渾:
首先是「警暴」—— 連自由的美國也有警暴,所以香港的警察使用暴力也是正常不過的現象。
然後是「暴亂」—— 美國人抗議警暴,衍生出一連串騷亂,火光沖天,總統、議員都斥其為暴徒,香港人在抗爭時也使用激烈手段,為甚麼就不算「暴徒」呢?再證美國政府的虛偽。
還有:去年美國政府順從民意,普遍支持香港人抗爭,視為「自由鬥士」;但面對自己國內的示威人群,卻痛罵他們是「失敗者、窮光蛋」,這和「廢青」不是同一個意思嗎?
要辯論這些問題,不是不可以,但需要花上時間和精力,即使鍵盤戰士也會感到疲憊,而且沒有「真理愈辯愈明」這回事,對家並不是來辯論的。
最大的死結在於:香港人為了公民自由反抗,和美國立國的價值觀相吻合;美國騷亂中,很多人隨意搶掠私人財產,將搶來的戰利品再賣出去,視為正當的「財產再分配」,實踐「打土豪,分田地」的目標。香港公民抗命,舉起了美國星條旗;美國示威中的一些人,不但焚燒美國國旗,還打出鐮刀斧頭的旗號 —— 解釋起來,就相當費工夫了。
兩者的對立和差異,遠遠超越表面層次,甚至不僅是左右政治立場的分別,而是涉及到最核心的價值觀,也就是「法」的問題。
林鄭、建制派的議員、香港警察,也都口口聲聲用「法」來為自己辯解,香港人反抗的也是「法」,所指的都是「人法」,也就是中國政治傳統所謂的「王法」。由於王法社會裡,專制君主是天子,因此任何對專制的反抗,都被君主視為「無法無天」。
但英美社會,或者說建立現代文明的核心價值觀:譬如生命權、自由、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社會契約、反抗專制,包括反對暴民政治,都來自於自然法的觀念,是人類對上帝法則(永恆法)的領悟。
早在古羅馬時代,哲學家便認為:真正的法律具有和自然一致的正當理性(law in the proper sense is right reason in harmony with nature),先於任何「人法」(也就是世俗統治者制定,寫成具體條文的王法),因此,殘暴的法律根本不配稱為法律,「只是一群暴徒在集會中通過的規則而已」。中世紀偉大的神學家 Thomas Aquinas 更明確說:「如果人法包含任何與永恆法、自然法相衝突之處,就不是正義的。」(An unjust law is a human law that is not rooted in eternal law and natural law.)
專制的人法往往是針對性的,目的是為了統治者的利益,和自然法背道而馳。因此,在不同的立場,同樣都是說「法治」,卻有天淵之別,就在於此。
香港人反的是「送中惡法」,因為這條法例,違背了自然法賦予的人身自由。
美國的警暴,已經受到法律的制裁,示威的人並不是在反惡法,多是趁火打劫,損害私有財產,本身是在違反自然法,他們蔑視美國憲法精神,隨便搶掠、縱火,宣揚無政府主義、造成 lawless 的狀態,和抗命沒有一點關係;因此多個小鎮公民才荷槍實彈,走上街頭,自發保衛家園,去捍衛更高層次的自然權利和秩序。香港公民抗爭的是人法,美國暴徒是在違背自然法,根本不是在同一個層次,當然不可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