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失業有罪:16 世紀英國保就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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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麵包師與學徒。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青年失業可以是政府施政、教育制度及經濟環境促成,但原來曾幾何時在英國,失業青年需要負上刑責。歷史學家 Tim Wales 研究指出,英國伊利沙伯時代曾實施嚴苛法令,把青年人無業列為罪行,以穩定疫後勞動力供應,同時確保青年受工作紀律約束,以防社會道德風氣敗壞。

在 16 世紀英國,15 至 24 歲年輕男女多數不是求學,投身工作本來就相當常見,被視為賺取金錢和人生經驗,以及早邁向成家立室的主要途徑,其中多達 60% 充當僕人。不過,1557 年致命流感大流行橫掃英國,導致勞動力供應減少,加上流浪漢增加及罪案頻生,間接促使英國政府立法,以法例強制青年人就業。

這道 1563 年實施的嚴苛峻法名為「工匠法」(Statute of Artificers),規定 30 歲以下接受過工藝培訓的未婚人士,不得拒絕工作;其餘 12 至 60 歲單身人士,有義務從事農業及畜牧業;12 至 40 歲未婚婦女,同樣不得拒絕工作。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將按年確定工資,由各郡自行公佈。任何未能攜帶工作證明文件之人士,都可能因流浪而受到處分。

除了保證勞動力供應穩定,立法背後還有防止年輕人道德腐化的考量,皆因拒絕履行工作義務,或者沒有受到工作紀律約束,在當時被視為道德敗壞和冒犯行為。在 17 世紀初,配合其他監管兒童與青年的政策,「工匠法」已然成為地方官員規管貧困家庭的手段。

以學徒制灌輸工作紀律

違反「工匠法」所受處罰不等,包括強制接受學徒培訓,或者強制從事僕役。1601 年「濟貧法」(Poor Relief Act)所開設的懲教院(House of correction)負責處分「不願意工作」人士,嚴重違規者可遭監禁。研究就發現,有青年人因拒絕培訓受罰,或被遣送懲教院。森麻實郡(Somerset)有極端案例,有契約僕人拒絕與主人同住或逃跑,結果遭受懲罰;有父母拒絕子女從事僕役,同樣遭到舉報。

另外,有些極端貧困家庭子女會被強行接受學徒培訓,政策名為「窮人學徒制」(Pauper Apprentices)。按照相關規定,年僅 7 歲便可接受強制培訓,但最常見培訓對象為青少年。對於當局而言,強迫兒童及青少年接受培訓,可減少貧困家庭對教區救濟的依賴,又可向無所事事的年輕世代灌輸工作紀律。

到 1660 年代初,即法例實施足足 100 年後,來自漢沃思(Hanworth)的地主兼地方法官 Robert Doughty 留下他對「工匠法」的評價。他認為法例不足以維持治安,問題在於農村地區的執法不夠嚴謹。有些鄉下青年學徒,未完成法定 7 年的培訓便半途而廢;有些工匠每週只工作 3 或 4 天,經常在酒館流連,為其他年輕人立下壞榜樣;農村父母以各種方式規避法例,把年輕女兒留在家中從事紡紗和針織。

隨著工業革命降臨,「工匠法」愈見形同虛設,學徒制也再難迎合勞動市場需求,促使國會於 1813 年廢除之。雖然伊利沙伯時代舊制消失,但兒童與青年人並非就此得到解放,新型工廠與礦場對勞工需求急增,反倒前所未有地大規模聘請廉價童工,成為纏繞 19 世紀維多利亞時代的新社會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