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Ruth Bader Ginsburg 本月 18 日逝世,其職位亦告懸空。總統杜林普以避免雙數大法官可能出現 4-4 裁決為由,堅持提名第 9 位大法官,但在總統大選年提名大法官,難免引起爭議。事實上,在 1869 年前,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不斷變動,亦曾出現雙數,相關人數與任命,一直由政治因素左右;國會亦能通過變動大法官人數,實現所屬黨派的政治目標。
由於「美國憲法」沒有訂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許多細節便由國會及總統處理。根據「1789 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789),新成立的最高法院中,大法官人數為 6 人,負責確保行政及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符合憲法。當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同時擔任聯邦巡迴法院的法官,而十三州各設一個聯邦巡迴法院,每個巡迴法院由三名法官主持 —— 一名州地方法院法官及兩名最高法院法官。
喬治華盛頓大學憲法歷史研究所所長 Maeva Marcus 教授指:「當時交通條件不理想,大法官們要花上整整一年時間穿州過省。」為使大法官能節省行程時間,「1789 年司法條例」將巡迴法院改成東、西、南區域,6 名大法官可分成 3 組,分別主持 3 個巡迴法院職務,毋須一直在十三州之間往來穿梭。Marcus 表示:「其時所有法官都是聯邦主義者(Federalists),人們沒有預見會出現甚麼重大分歧,沒有人會質疑 6 人雙數的問題。」即使有可能出現 3-3 的裁決平局,但他指考慮到大法官們的健康和行程問題,最高法院並非總有 6 人同時出庭。
然而,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的權力往後開始受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挑戰。1800 年總統大選前一個月,首席大法官 Oliver Ellsworth 因病辭職。時任總統、聯邦黨的亞當斯(John Adams)即於國會提名並確認 John Marshall 接任首席大法官。民主共和黨的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其後勝出總統大選,聯邦黨便通過「1801 年司法條例」(Judiciary Act of 1801),將未來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由 6 人減至 5 人,進一步降低新總統在任期內提名新法官的機會。不過,新上任的傑佛遜及國會馬上廢除該條例,令法官人數回復至 6 人。
往後 70 年,隨著美國向西擴展,沿途創立新的司法區及巡迴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亦隨之增加。其中,1861 年美國內戰展開前,大法官人數已增至 9 人。時任總統、共和黨的林肯,不滿最高法院在 1857 年關於奴隸制的「史葛訴山佛案」(Dred Scott v. Sandford)所作裁決,並希望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能傾向反奴隸制立場,於是在 1863 年增加第 10 名大法官。但在內戰結束及林肯遇刺後,國會與繼任總統、民主黨的詹森(Andrew Johnson)並不咬弦。為限制詹森的權力,國會於 1866 年立法,將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減至 7 名,令詹森任內難有機會填補大法官空缺。
國會最後一次改變大法官的人數,是在 1869 年。共和黨的格蘭特(Ulysses S. Grant)1868 年當選總統,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亦將大法官人數由 7 人增至 9 人。適逢當年最高法院裁定紙幣違反美國憲法,將嚴重打擊財政部的貨幣政策,格蘭特便於 1870 年 2 月提名並獲參議院確認兩名大法官任命,以推翻早前法院的裁決;9 名大法官的人數則延續至今。
1930 年代,民主黨的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總統提倡「新政」(The New Deal),但在最高法院一系列裁決下,「新政」力度被削弱。羅斯福政府的司法部為回應最高法院的裁決,曾擬訂法案,要求所有年齡達 70 歲的現任大法官退休。假如有人拒絕,則羅斯福可提名更多人擔任大法官。由於當時 9 名大法官中,已有 6 人年過 70,故羅斯福最多可提名 6 席;若所有大法官拒絕退休,經羅斯福提名並獲確認的大法官人數便將多達 15 人。
儘管如此,其計劃並未獲得支持,一些羅斯福支持者同樣反對這種做法。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譴責羅斯福試圖通過創立新席位「擠滿法院」(court-packing),是國家有史以來未曾有過的「侵犯司法權力」。法案最終在參議院以 70-20 遭否決。
時至今日,大法官人數可能又起變化。麻省民主黨參議員 Ed Markey 日前指,假如共和黨人不讓 Ginsburg 的遺缺人選由下屆總統決定,則「我們必須消除阻撓,增加最高法院的席位」。假如杜林普稍後提名的人選獲確認,事情會否發展成翻版「擠滿法院」,只能留待大選結果出爐後再作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