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衍蒨:簡說法醫學歷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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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 世紀,法證科學及法醫學成為了查案的重心。當時的英國警隊亦慣常運用解剖及科學查案,特別是在追查開膛手傑克(Jack the Ripper)一案之時,調查人員都認為兇手相當熟悉人體結構。

1909 年,瑞士洛桑大學(University of Lausanne)開設全球第一所法醫學學校,被稱為法國「福爾摩斯」的犯罪學家羅卡(Edmond Locard)亦在當中工作。他創建了法醫及法證學的重點理論「羅卡定律」(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指出「任何的接觸均會留下痕跡」(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更設立全球首個法證學實驗室。同時,羅卡的導師 Alexandre Lacassagne 亦透過處理過的案例,撰寫了第一套解剖步驟及指引。不過,讓法醫及法證學「發揚光大」的最大功勞,則非 19 世紀末柯南.道爾(Arthur Conan Doyle)的著作「福爾摩斯探案」(Canon of Sherlock Holmes)莫屬。主角福爾摩斯成為了法醫及法證學的代言人,在小說中,他與華生小心翼翼地收集線索。有趣的是,故事內大部分的調查技巧都在現實成真,而它們在創作時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

隨後,法國警官及識別技術研究者 Alphonse Bertillon 創建了一套身體測量系統,並將其取代以姓名及照片定罪的做法,成為了警方於執法層面上最先採用的科學系統,不過此人體測量學(anthropometry)後來隨指紋辨識的發展而停用。除了 Alphonse Bertillon 外,這個年代亦孕育了數位法醫學學者,他們都慷慨地利用自己的研究,為法醫及法證學提供了很多新穎的科學鑑識方法,當中包括我們現在經常提及並使用的 DNA。

上世紀 40 年代之前,法醫人類學這一專業只限制予解剖學家(anatomists)、手術科醫生(physicians)及一些在博物館及大學任教的體質人類學家。在這段時期,相關的研究很少,應用到案件的機會亦很低。直到 19 世紀末,哈佛大學教授 Thomas Dwight 因多次發表法醫人類學中推斷性別及年齡的研究,被冠上「美國法醫人類學之父」之名。隨後,不同的研究及學者陸續出現,2008 年更成立了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for Forensic Anthropology,為此專業訂下不同的準則及指引,使相關的科學研究逐步邁向成熟的同時,也避免與社會的現實情況脫節。

直至 21 世紀,隨著醫學影像(medical imaging)的進步,在處理屍體解剖及案發現場時,會利用 3D 掃瞄器、磁力共振(MRI)、電腦掃描(CT)及 X 光等技術,讓調查人員可在最低入侵性的情況下研究證物及屍體,以保留最多的證據,有利調查進展。同時,他們亦將有系統的科學調查納入既定程序。DNA 的採集在以前有很大限制,但近年已經可以抽查到數千年前的考古材料。

法醫學最初來自東方文化,一直到 19 世紀才在歐洲被視為科學學科,但仍然不屬於獨立專業。雖然法醫學及法證學的發展一直以西方國家為主,但宋慈的「洗冤集錄」依然證明,即使古代醫學缺乏解剖生理學,當時的學者仍能通過對刑犯的愛心及觀察,加上「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精神,突破科學發展的限制。

約兩個世紀以前,法醫學一直與法律及醫學連結。而現時的不同學科除了追求知識,亦同時主張人類的多樣性(variations)。現行的法醫學及醫學知識多數源自西方國家及人群的研究,亞洲則相對落後,基於兩地人不同的生長環境,日後若能加強研究亞洲人的身體或病理多樣性,對於發展更全面的法醫學及醫學都有莫大幫助。

隨著世代的不同,法醫學已按實際需要而發展出不同的分支,結合了醫學、病理學、法律及道德倫理的討論。身為法醫學的一員,必須要認清其中的限制,不能為達個人目的而違背法醫學的初衷 —— 科學。不論是臨床或法醫學方面,人們都必須清楚自己的專業及責任,不單要對病患或死者負責,更要對社會負責,並在法律及道德倫理的框架下,追尋公平及正義的真相。

※ 此欄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

一名香港土生土長的骨頭說故人,馬不停蹄地飛到世界各地尋找及代言骨頭的故事,讓他們成為事情最後及誠實的無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