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英語課:為甚麼裁判叫法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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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路透社

在奧運期間,觀眾們可以短時間內欣賞極多高水平體育賽事,由港人熟悉的游泳乒乓球,再到比較冷門一些的水球、滑板等等。在這些比賽中,主角固然是世界級運動員,但裁判有時亦會扮演關鍵角色,影響比賽發展。有趣的是,在英文世界中,裁判的叫法特別多。

文化網站 Atlas Obscura 指出,在不少國家,體育裁判的叫法其實很統一,例如日語的「審判」(しんぱん),又或者法文的 arbitre。在中文世界中,球類賽事如足球、籃球,通常會叫做「球證」,非球類比賽如體操和田徑,或會叫作「裁判」或「評判」。而在英語系國家,這一類體育裁判的專有名詞卻千變萬化,明明同是球類,籃球球證便稱為「Referee」,棒球就名為「Umpire」,而欖球除了有 Referee,還有「Judges」。

英文中,裁判最廣泛的稱謂是「Officials」。裁判的歷史與體育歷史一樣長久,首屆古代奧林匹克奧運於公元前 776 年展開,當時的體育比賽已經有十人組成的裁判團,通稱為 hellanodicae。當時,裁判乃從不同地方挑選出來,他們地位尊貴、備受敬仰。後來,人類發展出愈來愈多體育項目,雖然依然貫徹一些裁判原則,例如主持比賽要中立,但各項目的裁判人數、配置和角色變得愈來愈不同。

英文各種裁判叫法都源遠流長,例如棒球和板球的 Umpire,據說源自拉丁文的 non-par,意思是「不平等」(not equal)。所謂不平等可以有兩重含意,首先是指裁判的地位超然於運動員,由古希臘到今天現代賽事,裁判依然享有最終決定權;另一種講法認為裁判是「打破僵局的人」(tiebreaker),他們要確保一場賽事能夠分出優劣。在中古英語,non-par 就演變成 Noumpere,繼而再成為今天的 Umpire。

跟 Umpire 一樣,很多專業用語都是由拉丁文變成古法文,再進入英語世界,至於足球、籃球和手球的裁判 Referee,就是來自拉丁文 referō,和今天英文單字 refer 和  reference 有相同的字根,意思是為問題作出決定的人,後來古法語稱為 referer,再發展成現在的模樣。而跳水、拳擊和體操的 Judge 亦是循相近的演變軌跡,由拉丁文的 iūdex,變成法文的 juge,古今意思相若,都是指作出裁決的人。

有人認為裁判叫法之所以複雜,是因為各個運動項目的性質確實不同。例如足球和籃球,基本上比較自由流暢,理論上裁判需要干預的空間不算多,主要是吹犯規和判決入球。可是在其他的運動項目,裁判工作就複雜得多,例如棒球球證不單要計好球與壞球,還有分上壘是安全抑或出局,擊出的球是界內球抑或是界外球。欖球同樣十分複雜,球證除了要判決犯規與否,還要準確計算每次推進的距離。

不過 Atlas Obscura 的評論認為,既然在其他國家,各項運動的裁判叫法都可以統一,而在運作上影響不大,英語世界也可以做到。評論估計,裁判英文叫法之所以特別複雜,是因為現時大部分普及的運動項目,皆源於英語系國家。現代棒球就起源於 1839 年美國紐約州;籃球由加拿大人奈史密斯在 1892 於美國春田市創立,並在雅賓利市舉行第一場比賽。另外,現代足球、欖球、板球、草地曲棍球則是源於英格蘭;冰上曲棍球和近年新興的袋棍球誕生於加拿大。

由於那些現代體育項目始創於英語系國家,所以就保留了當初的叫法。至於在其他國家,如日本和中國,現代體育經過文化傳入的過程,當中在用語上進一步簡化,以方便大眾溝通。當然,這只是其中一個理論假設,還要更多體育史學家、語言學家的努力,才能夠把謎底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