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官:橫跨五大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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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法院法官。 圖片來源:路透社

3 月 30 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及副院長韋彥德及賀知義,宣佈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是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三及四位。現時香港終審法院只剩下 10 名非常任海外法官,當中 9 人已表態留任。近年,海外法官制度受到極大爭議,有親共人士批評「洋官」制度具殖民特色,自由民主陣營中也有人認為海外法官留任只是助紂為虐。現下就讓我們從環球視野,認識海外法官制度。

2021 年,香港大學法學家 Anna Dziedzic 出版著作 Foreign Judges in the Pacific,該書雖然集中分析太洋洲多國的例子,但同時勾勒了海外法官制度在世界各地的運行情況。全球大部分國家都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在具有憲法管轄權的法院,法官該由本地公民所擔任。不過在 2010 年到 2019 年間,全球依然有多達 30 個國家委任海外法官,地點遍佈歐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但一直甚少研究專注於海外法官制度。

有些國家會直接把終審上訴庭設立在其他國家或者跨國組織,例如加勒比海國家會把司法權授予英國樞密院、加勒比司法法院,又或者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有些國家會視委任海外法官為過渡性安排,譬如 2001 到 2014 年處於獨立初期的東帝汶。不少國家或地區視委任海外法官為一個常設制度,包括屬於發展中國家的斯威士蘭、岡比亞,到列支敦士登等一些富有國家,而香港就是一個全球知名的例子。

Dziedzic 歸納指,國家採用海外法官通常有四個理據,中間並不互相排斥。第一,有些國家會因為人口規模細小,又或者經歷過長年的獨裁統治,也可能是大型軍事衝突,而沒有足夠的法律人才維持法院運作,前者的例子有摩納哥和聖馬力諾等,後兩者則有東帝汶。第二,海外法官有時不單填補人才空缺,也是幫助當地司法體系的能力提升(capacity building),例如薩摩亞於 2013 年委任 2 名紐西蘭法官,幫助建立新的家庭法院和藥物及酒精法院。

另外,海外法官的外來身份,有助他們在極度矛盾的本地政治環境中保持中立形象。巴爾幹半島的波斯尼亞和科索沃長年飽受種族衝突困擾,兩國的憲法就規定,在憲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之中要有 3 名海外法官在席,以平衡各個部族。最後一個常見理據是海外法官能夠提升法院的聲望,最顯著的例子是香港。香港當初之所以設海外法官,是希望九七主權移交過後,海外投資者及國際社會仍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保持信心。

不過,Dziedzic 也補充,很多因素都會影響一個國家對海外法官的接受程度,例如司法傳統、歷史和自身在國際社會的定位。海外法官制度遍及各個法制,但在普通法國家更常見,很大程度與英國殖民歷史有關:殖民地部司法系統會派遣法官到各個殖民地,而殖民地的案件也可能會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不過,對國家主權的理念,以及來自各方的地緣政治影響,也會左右人民是否接納海外法官處理本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