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為甚麼爭取把亂過馬路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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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於波士頓橫過馬路;攝於 2017 年。 圖片來源:David L. Ryan/The Boston Globe via Getty Images

從幼稚園開始,我們就學到亂過馬路有可能會釀成交通意外,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在香港,亂過馬路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可處罰款 2,000 港元。可是美國近年反其道而行,多個州份嘗試把亂過馬路「除罪化」(decriminalize),彭博社就有專題文章分析背後原因。

在今年 3 月,維珍尼亞州踏出了第一步,把亂過馬路由主要罪行變成次要罪行,這意味著亂過馬路雖然仍舊「不合法」,但是警務人員不能單單以此為由截停途人。5 月,密蘇里州的肯薩斯市議會也撤銷多條瑣碎的交通條例,包括禁止亂過馬路、禁止用骯髒車胎等等。到 7 月,輪到內華達州修改法例,亂過馬路不再是刑事罪行,違例者可能要面對最高 100 美元的民事懲罰(civil penalty),但在修例前,違者可被罰 1,000 美元及監禁 6 個月。

今年 9 月,有加州眾議員動議廢除針對亂過馬路的懲罰措施,方案獲得民主黨人廣泛支持。不過到 10 月初,加州州長紐森卻運用權力否決議案;他表示加州人口是全美人口最多的州份,行人因交通意外死亡的數字高踞全國第一,按人均比例亦位列全國第八。此外,有調查發現約 63% 的加州居民慣常無視道路安全守則。加州治安官協會(California State Sheriffs’ Association)此前亦發表聲明反對議案,認為法案只會令執法標準更模糊,危及所有道路使用者。

不過,全國各地依然愈來愈多聲音要把亂過馬路除罪化,其中一個原因是有關法例的實際作用成疑。2019 年,全美行人因交通意外死亡的數字高達 6,300 人,連續十年上升。而且細看 90 年代以來的死亡數字分佈,只有約 25% 的受害人是在過馬路期間出意外,另外有近 26% 是死於行人過路處,還有約 50% 的人死於並非馬路的地方,例如被剷上行人路的汽車撞倒。而且在一些較偏遠的地區,行人過路設施本來就不足,「橫過馬路」對居民來說是唯一方法。

而且,這場除罪化運動正與近年黑人民權運動呼應起來。在佛羅里達州伊利諾州的研究皆指出,年輕黑人男子被截查的機會大大高於白人;而在加州,黑人被截查的機率更加高於白人 4 倍有多。而且截查過程之中,很容易引發不同程度的警暴事件,2020 年 9 月在加州聖克萊門蒂市,黑人男子 Kurt Reinhold 被指亂過馬路遭警察截停,雙方發生口角,他繼而掙扎,最終被執勤人員連開兩槍擊斃。

除罪化運動的倡議者指出,根據維珍尼亞州過去半年的數字,亂過馬路除罪化後,交通意外的數字沒有明顯變化,認為可以釋除大眾的安全憂慮。他們引用歷史研究,提及當初亂過馬路罪之所以誕生,更像是車廠透過污名化途人來推卸車禍責任。他們認為行人通常是更弱勢的一方,不應把道路安全責任過分落在行人身上。而且要解決交通意外問題,就需要由政府訂立更整全的交通規劃,例如增添過路設施、加設汽車安全設施和控制運輸車的大小。現時的法例無助解決問題,只會傷害最弱勢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