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孩子心理健康,控告社交媒體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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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achiwit/Shutterstock

Laurie 發現女兒從 12 歲開始,經常瞞著她瀏覽社交媒體,並陸續出現焦慮、失眠、飲食失調、自尊低落,甚至有自殺念頭。去年 8 月,她代表女兒入稟洛杉磯高等法院,指控 TikTok、Instagram 和 Snapchat 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心理健康,為現時美國數十宗類似訴訟之一。

Laurie 透過社交媒體受害者法律中心提出起訴。有份成立該中心的 Matt Bergman 是位資深律師,於 2021 年,他從「華爾街日報」披露 Facebook 的外洩文件得悉,該公司早意識到其社交平台,可能損害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遂籌備針對社交媒體的訴訟。當中涉及 70 宗兒童自殺、600 宗飲食失調、數十宗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的性交易,以及兒童模仿網上的危險行為,以致意外死亡等案件。

這些案件必須通過「通訊規範法」第 230 條,才可進入審判階段。該條款於 1990 年代頒佈,允許科技公司對第三方在其平台上發佈的內容,享有特定免責權,旨在促進新興科技公司發展用戶生成內容。美國現任總統拜登和兩黨議員曾提出廢除或調整該條款,惟一直沒有進展。Bergman 強調,現時並非談論試驗新技術的小公司,而是製造有害產品的科技巨頭。

這些訴訟重點,不在於網上的有害言論,而是科技公司在設計產品時的決策,將追求最大利潤凌駕於青少年網絡安全之上,包括用演算法來延長其上網時間,並推薦有害內容,令家長難以監督,以及讓孩子更可能接觸到心懷不軌的成年人。例如 Laurie 的女兒曾於社交媒體上看到「自殘教學」短片、被年長用戶要求提供其色情照片。

紐約律師 Carrie Goldberg 曾於 2017 年,起訴約會應用程式 Grindr,指控它未能讓其當事人對騷擾者進行「封鎖」。法院裁定 Grindr 只為促進交流而受到第 230 條保護。但 Goldberg 認為過去 5 年,公眾對社交媒體公司的信任大減,法院亦開始對社交媒體與其他消費品「一視同仁」,需為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去年,英國政府將一名 14 歲女孩的自殺,歸咎於社交媒體向其推薦有關自殘與自殺的內容,將立法規定社交媒體公司嚴格執行年齡驗證。

美國心理學家 Jean Twenge 提出數據:2011 年,Snapchat 和 Instagram 面世;2012 至 2015 年,出現抑鬱症狀的美國青少年增加了 21%;2015 年,12 至 14 歲女童的自殺人數更是 2007 年的 3 倍。研究認為此趨勢是受到社會風氣影響 —— Instagram 和 TikTok 等產品,促使用戶與同輩互相比較,令自尊心受損。

然而,專家對兒童心理健康與使用社交媒體之間的關聯,各有不同見解。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發展心理學教授 Yalda Uhls 形容,「社交媒體成了代罪羔羊」。人們對社會不平等、種族主義、氣候變化、教育等根深蒂固的問題,卻避而不談。另外,皮尤研究中心去年的民意調查顯示,只有不到 10% 的青少年表示社交媒體對生活產生「主要為負面」的影響。

UCLA 科技、法律和政策研究所聯合主任 John Villasenor 認為,難以界定成癮行為是由精密的演算法,還是其他因素所造成,社交平台運用設計鼓勵更多人參與亦無可厚非。「假如有人容易上癮,且欲罷不能 —— 這一定是平台的錯嗎?」